(2013)浙麗商終字第209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8-22)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浙麗商終字第20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高××。
委托代理人:王甲。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柳××。
委托代理人:樓××。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謝××。
委托代理人:王乙。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顧××。
上訴人高××為與被上訴人柳××、謝××、顧××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麗蓮商初字第13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盧岳平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建華、代理審判員孫雅和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二審期間,高××向法院提供了新證據(jù)通話錄音,從通話錄音看,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芭拉特酒莊的實際經(jīng)營人情況事實不清,本案應予以發(fā)回重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麗蓮商初字第1366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高××預繳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000元,予以退還。
審 判 長 盧岳平
審 判 員 張建華
代理審判員 孫雅和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 書記員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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