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154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4-24)
(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154號
原告:莫某某
委托代理人:盧安忠,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
原告莫某某訴被告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要求被告即時歸還借款10 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由代理審判員魯文文獨任審判,于2013年4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盧安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2000年6月6日,被告周某某經(jīng)案外人謝桂娣介紹向原告莫某某借款10 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條一份。雙方約定借款月息為1分,借期一年。屆期,被告未按約還款,F(xiàn)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 000元的事實清楚。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歸還原告莫某某借款 10 000元。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某某負擔2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代理審判員 魯 文 文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書記員 熊 科 旦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