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1076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1-9)
(2012)甬慈民初字第1076號
原告:慈溪市某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達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項某某。
原告慈溪市某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園林公司)訴被告項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許琴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1月7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某某園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被告項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園林公司起訴稱:原告是一家從事園林綠化工程服務、花卉、樹木種植的企業(yè),公司的主要業(yè)務在上海搞綠化工程,在龍山鎮(zhèn)某某村有一個花木場,種植花草樹木供綠化工程使用。由于樹木花卉種植有季節(jié)性,不是每天都需要人手,只有在種植或起苗忙的時候需要人手,平時也不需要怎么管理,只有需要人手的時候才會請人過來干活,工錢按工計算,每工75-80元,公司給每個來干活的人都打了考勤計工,每兩個月結一次工錢,做工的來去自由,勞務工和原告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告是在2011年2月間開始到原告花木場打零工,主要做花木的種植和起苗工作,每個月提供勞務的時間都是不一樣的,一般每個月做十幾天,被告家里有事可以不來,干一天計一天的工,不來就沒錢,因此原、被告之間只是一種勞務關系,雙方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原告認為,慈溪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錯誤,原、被告之間不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義務,被告也不受原告的制度管理,雙方地位各自獨立平等,雙方之間是一種松散的管理關系,被告隨時可以不來工作,且被告從事勞動的工具都是被告自己從家里帶來,不由原告提供,被告也沒有任何福利待遇。綜上,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項某某答辯稱:對慈溪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無異議。
原告為證明其訴稱主張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工資清單一份,證明項某某的勞動報酬是按工計算,每工75元的事實。2.考勤表一份,證明被告是原告雇請的工人。3.仲裁裁決書一份,證明仲裁裁決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4.2011年工帳補貼清單一份,證明被告在原告處是打臨工,工作時間不固定,原告給被告是計工帳,按工計酬,屬雇傭關系。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3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本院對該兩份證據(jù)予以認定。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2、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對象有異議,本院對證據(jù)2、4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jù)。
根據(jù)本院認定的有效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11年2月15日,項某某進入某某園林公司從事花木的起苗、種苗等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某某園林公司也未為項某某交納社會保險。項某某的出勤情況由某某園林公司在考勤表中進行記錄,一天的工作時間是八小時,超過八小時的,由某某園林公司支付加班費。項某某的勞動報酬由某某園林公司以工資形式發(fā)放,每兩個月發(fā)放一次,由項某某領取現(xiàn)金并在工資清單中簽字確認,從2011年2月至12月,項某某共領取了十一個月的工資。2012年2月15日,項某某從車上卸樹時受傷。2012年11月10日,慈溪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確認項某某與某某園林公司在2011年2月15日至2012年2月15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本案被告于2011年2月15日進入原告單位,從事原告安排的有償勞動,接受原告的管理,被告的勞動報酬由原告以工資形式發(fā)放,且工資構成中包括了加班費,雙方之間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原告主張原、被告之間系勞務關系,無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慈溪市某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慈溪市某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項某某在2011年2月15日至2012年2月1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依法收取5元,由原告慈溪市某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書后七日內(nèi),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賬號:810060143738093001,開戶銀行:寧波市中國銀行營業(yè)部。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ū卷摕o正文)
審 判 員 許 琴
二○一三年一月九日
代書 記 員 鄭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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