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刑初字第348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2-16)
(2013)甬慈刑初字第348號
公訴機關(guān)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譚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刑訴(2013)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孫濤、被告人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2年11月29日14時35分許,被告人譚某某駕駛慈溪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浙BB6***號重型專項作業(yè)車,沿慈溪市周巷鎮(zhèn)開發(fā)東路自東往西行駛至美家亮國際物流門口處時,遇緊急情況采取措施不當,車輛發(fā)生側(cè)翻,將同方向駕乘電動自行車的陳某某、侯某某壓在車下,造成陳某某、侯某某當場死亡、其本人受傷及二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譚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譚某某主動報警,在現(xiàn)場向民警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2012年12月11日,慈溪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與二被害人的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已履行賠償款人民幣共計1 353 330元。二被害人的近親屬對被告人譚某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譚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楊某、岑某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及照片、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fù)印件、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車輛信息、慈溪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砼運送單、理化檢驗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車輛技術(shù)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尸體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賠償憑證、諒解書、中國移動通信通話詳單、接警單、到案情況說明及被告人譚某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鑒于以上犯罪事實及情節(jié),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譚某某的量刑幅度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譚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已賠償被害人方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諒解,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倪 東 海
人民陪審員 周 金 海
人民陪審員 褚 忠 華
二0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孔文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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