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刑初字第438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3-7)
(2013)甬慈刑初字第438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犯銷售假藥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拘傳到案,同月11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3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辯護人高驪蓮,浙江高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刑訴(2012)15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銷售假藥罪,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馬津津、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辯護人高驪蓮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期間,被告人施某某在慈溪市古塘街道某保健品店內,銷售“偉哥1+1”、“Viagra”等疑似假冒藥品,從中非法獲利。2012年5月10日,公安民警從該店內查獲“偉哥1+1”220粒、“Viagra”13粒等疑似假冒藥品。經慈溪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認定,“偉哥1+1”、“Viagra”等共計233粒藥品應按假藥論處。
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施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慈溪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函、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輝瑞投資有限公司說明、抓獲經過及被告人施某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施某某銷售假藥,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高驪蓮請求對被告人施某某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查扣的“偉哥1+1”、“Viagra”等共計233粒假藥,依法予以沒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ㄐ唐趶呐袥Q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二、被查扣的“偉哥1+1”、“Viagra”等共計二百三十三粒假藥(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 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 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魏 燕 華
二○一三年三月七日
書 記 員 施燕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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