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01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6-19)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 院
民事裁定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1018 號
原告:鄭 XX ,男, 1986 年 1 月 17 日出生,漢族,住 XX 省 XX 市 XX 區(qū) XX 弄 45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徐 X 、黃 XX ,浙江 XXX 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浙江 XX 園 XX 公司。住所地:浙江 XX 市 XX 區(qū)。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 XXX 。
法定代表人:程 XX ,董事長。
被告:浙江 XX 園 XX 有限公司。住所地: XX 省 XX 市 XX 區(qū) XX 路 169 號。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 XXX 。
法定代表人:程 XX ,執(zhí)行董事兼經(jīng)理。
被告:程 XX ,男, 1971 年 3 月 20 日出生,漢族,住 XX 省 XX 市 XX 街道 XX 苑 6 幢 303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本院受理的 原告 鄭 XX 與被告浙江 XX 園 XX 公司、浙江 XX 園 XX 有限公司、程 XX 民間借貸 糾紛一案 ,被告浙江 XX 園 XX 公司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及開庭傳票時對管轄權(quán)提出異議,認為申請人浙江 XX 園 XX 公司的住所地、公司實際經(jīng)營場所均在浙江省龍泉市,而原告將本案訴訟至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是錯誤的,本案不屬蓮都區(qū)人民法院管轄,應(yīng)當由龍泉市人民法院管轄。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quán)”。本案中,被告浙江 XX 園 XX 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麗水市蓮都區(qū),故本院依法對本案具有管轄權(quán)。 為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浙江 XX 園 XX 公司對本案管轄權(quán)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周 躍 飛
二 O 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 記 員 謝 建 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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