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874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6-21)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874號
原告:朱XX,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X鄉(xiāng)XX村1-2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楊XX,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X街170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吳XX,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X街325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第三人:李XX,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弄6幢。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朱XX為與被告楊XX、吳XX、第三人李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樊世強獨任審判,于同年5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XX、被告楊XX、吳XX、第三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XX訴稱:2012年11月24日,被告楊XX因資金周轉所需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出具借條,口頭約定借款期限為4個月,并由被告吳XX作為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字按印。借款期滿后,經原告催討被告均未歸還借款本金,被告吳XX也未盡擔保責任。還款逾期后,經原告催討未果。為此,訴請判令:1、被告楊XX歸還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主張權利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吳XX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楊XX辯稱:實際借款是350000元,也沒有說過利息,且是幫第三人李XX所借。
被告吳XX辯稱:實際借款是350000元,應第三人李XX的要求幫被告楊XX擔保的。
第三人李XX辯稱:我向同事劉XX借款,因劉XX沒錢,介紹我向原告借款,并要求我以別人名義借款。因此,我叫被告楊XX出面借,由吳XX擔保,借款本金是350000元。
經審理,本院認定:2012年11月24日,被告楊XX因資金周轉所需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出具借條,口頭約定借款期限為4個月,并由被告吳XX作為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字按印。嗣后,原告按約將借款本金350000元通過XX銀行匯入被告楊XX的帳戶,其余本金250000元以現金支付的方式直接交給被告楊XX。借款期滿后,經原告催討被告均未歸還借款本金,被告吳XX也未盡擔保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明、借條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
本院認為:原、被告設立的借貸、擔保法律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明確、有效。被告楊XX應當按約定清償債務,否則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被告吳XX是履行債務的保證人,當主債務人即被告楊XX未清償債務時,作為保證人的被告吳XX應當依法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因雙方在設立借貸、擔保關系時,并未約定擔保方式,根據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兩被告及第三人抗辯其實際借款是350000元,而不是600000元的辯解理由,因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故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兩被告以該借款是為第三人李XX所借,且實際用款人也是第三人,該借款應由第三人歸還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且被告也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予以證實,兩被告與第三人的陳述,本院不予采信。且借款的用途系兩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內部約定,對原告不具有抗辯力。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朱XX人民幣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3年5月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吳XX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0元,減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楊XX、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樊 世 強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劉 盈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