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98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6-25)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982號
原告:葉XX,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弄58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葉XX,浙江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XX,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X小區(qū)20幢408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葉XX與被告何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詹強獨任審判,于同年6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葉XX及其委托代理人葉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何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葉XX訴稱:2012年7月25日,被告向本人借款人民幣34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按月利率1%計息,未約定還款期限。同日,原告將出借款交付給被告后,被告出具收條一份。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判令:1、被告歸還借款人民幣34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2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1%計算至債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何XX未作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相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證明、借條、收條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
本院認為:原、被告設立的借貸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原、被告在設立借貸關系時,未約定還款期限,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還款權利時,作為債務人的被告何XX應當及時歸還借款,否則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何XX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葉XX人民幣3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1%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10元,減半收取3455元,由被告何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詹 強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劉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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