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行初字第164號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3-7-18)
(2013)徐行初字第164號
原告鄭x,男,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xx路xx弄xx號xx室。
委托代理人許xx,上海xx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吳xx,局長。
委托代理人魏x,男,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
委托代理人歐x,女,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
第三人陸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xx路x號x室。
原告鄭x不服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訴被告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案,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鄭x及其委托代理人許xx,被告上海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魏x、歐x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陸xx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被告2012年1月17日作出的《準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載明:經(jīng)審查,上海xx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主要成員備案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被告準予變更登記。變更事項:法定代表人由鄭x變更為陸xx及相關(guān)公司主要成員備案。
原告訴稱,原告為xx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2010年11月15日,xx公司提交給被告的公司變更登記書上法定代表人一欄,是陸xx簽字的,而此時原告還是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作出的備案通知書所依據(jù)的xx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上并無與會股東簽字,取而代之是變更后的新董事簽字通過。xx公司僅提出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并未提出董事變更,且xx公司在提交上述申請過程中所使用的公章系偽造,可是被告在審查上述材料時未盡審慎審查義務(wù),違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據(jù)此,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x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
被告辯稱,xx公司于2012年1月向被告提出變更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備案的申請,并提交了相關(guān)材料。被告經(jīng)審核認為xx公司申請變更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遂作出準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故被告作出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行為于法有據(jù),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第三人陸xx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出示了下列證據(jù)及法律依據(jù):準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內(nèi)資公司備案通知書;內(nèi)資公司變更(備案)登記;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xx公司說明;xx公司股東大會決議;xx公司董事會決議;xx公司2010年度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托管公司股東名冊;工商行政管理注冊號變化證明;(2012)x民二(商)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內(nèi)資企業(yè)提交材料規(guī)范》第十一條、第四十五條。
經(jīng)質(zhì)證,原告認為2010年11月15日原告仍為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公司提交給被告的公司變更登記書上法定代表人一欄,應(yīng)由原告簽署,而不是陸xx簽字。xx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上并無與會股東簽字,而是變更后的新董事簽字。xx公司僅提出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并未提出董事變更,被告卻在變更登記時自主對董事進行了變更。xx公司在提交申請過程中所使用的公章系偽造。被告準予變更登記在形式上存在瑕疵。
原告就其訴訟主張?zhí)峁┝藊x公司檔案機讀材料;xx公司股東大會決議;2010年9月11日xx公司董事會決議;2010年年11月15日提交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2012年1月6日的說明;關(guān)于保管公司公章資料證明、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移交書;要求被告查處黃金都等提供虛假企業(yè)變更年檢資料行為的信件;關(guān)于2011年8月26日市工商局召開會議證明;關(guān)于蔡xx等人舉報件答復(fù);準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內(nèi)資公司備案通知書及備案登記。
經(jīng)質(zhì)證,被告表示原告提供的公司變更登記材料與被告提供的材料一致,但不同意原告對證據(jù)的解釋。對其他材料的簽字問題,真實性無法判斷。
經(jīng)審查,本院確認如下事實:xx公司系成立于1997年4月25日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400萬元。xx公司委托戴xx辦理變更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董事手續(xù),2012年1月10日xx公司向被告提交了由擬任法定代表人陸xx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了公章)及董事會決議等材料。同年1月17日,被告向xx公司出具了《準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及《內(nèi)資公司備案通知書》,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鄭x變更為陸xx。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x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
本院認為,被告作為本市公司登記的主管機關(guān),依法具有核準變更登記的職權(quán)。《內(nèi)資企業(yè)登記提交材料規(guī)范》(工商企字[2009]83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guī)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2、公司簽署的《變更登記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蓋公章);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fù)印件;4、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經(jīng)審查,xx公司在向被告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及董事等備案登記時,提交了擬任法定代表人陸xx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董事會決議等材料。該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件。據(jù)此,被告準予xx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程序合法,并無不當。原告的訴請缺乏依據(jù),本院難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鄭x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崇毅敏
審 判 員 張 瑾
人民陪審員 朱惠銘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沈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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