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41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3-7-2)
(2013)浦行初字第141號
原告沈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唐鎮(zhèn)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湯怡俊。
原告沈某某、王某某、王某訴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唐鎮(zhèn)派出所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9日起訴來院,本院于同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沈某某、王某某、王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訴訟權(quán)利,F(xiàn)原告申請撤訴,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經(jīng)審查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沈某某、王某某、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某、王某某、王某負擔。
審 判 長 陸 琴
代理審判員 田 勇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書 記 員 鄒加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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