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28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3-6-27)
(2013)浦行初字第128號
原告田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三林鎮(zhèn)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建平。
委托代理人薛劍峰。
原告田某某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三林鎮(zhèn)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三林鎮(zhèn)政府)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6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在庭審過程中,因原告田某某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經法庭反復釋明,仍堅持已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動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負擔25元。
審 判 長 楊澄宇
代理審判員 單宇馳
人民陪審員 沈慧蕓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 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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