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行初字第6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5-15)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定 書
(2013)浙麗行初字第6號
原告付××。
委托代理人張××。
委托代理人謝××。
被告麗水市,住所地麗水市××都區(qū)××號。
法定代表人黃××。
第三人林××。
原告付××為與被告麗水市土地行政登記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以被告自行糾正了行政行為為由,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付××申請撤回起訴,是其真實(shí)意思的表示,未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權(quán)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付××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朱建民
審 判 員 鄒一峻
人民陪審員 李 巖
二O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葉 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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