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轄終字第46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7-10)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浙麗轄終字第4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詹甲。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
原審被告詹乙。
原審被告林×。
上訴人詹甲不服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麗蓮商初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稱:民間借貸糾紛屬于合同糾紛范疇,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訴人戶籍雖在浙江省青田縣,但經常居住地在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請求二審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住所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本案原審被告詹乙住所地在麗水市蓮都區(qū)明確,故原審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原審裁定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月群
審 判 員 江少玲
審 判 員 艾 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張紅蕾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