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民受終字第1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7-9)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浙麗民受終字第1號
上訴人慶元縣××房產(chǎn)××司,住所地慶元縣××街道××號。
法定代表人葉××。
上訴人慶元縣××房產(chǎn)××司不服慶元縣人民法院(2013)麗慶商初字第99號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稱,李××原為慶元縣××房屋××司的法定代表人,擔任董事長、總經(jīng)理職務(wù)。在其任職期間,未盡到工作職責,給公司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為此,占公司70%份額的股東授權(quán)公司監(jiān)事葉××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罷免了李××在公司的相關(guān)職務(wù),并決定將公司名稱由“慶元縣××房屋××司”變更為“慶元縣××房產(chǎn)××司”。以上決議內(nèi)容經(jīng)原慶元縣××房屋××司70%份額的股東同意通過。并經(jīng)工商辦理了相關(guān)變更手續(xù),李××未與上訴人辦理交接手續(xù)。本案本訴是要求撤銷股東會決定及董事會決定,反訴是認為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合法有效并要求李××辦理交接手續(xù)交還公司印鑒和相關(guān)證件。反訴能吞并本訴,也是同一性質(zhì)的訴訟,上訴人提起反訴符合反訴條件,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的反訴請求與本訴屬于不同性質(zhì)的訴訟,不能合并審理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指令一審法院依法受理上訴的反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本訴是公司決議撤銷糾紛,反訴請求是返還原慶元縣××房屋××司全套印鑒及公司相關(guān)證件,該反訴與本訴屬不同性質(zhì)的訴訟,因此,反訴人的反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原審對上訴人提起的反訴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正確,應(yīng)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月群
審 判 員 江少玲
審 判 員 艾 杰
二O一三年七月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何 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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