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33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7-2)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337號
公訴機關(guān)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鄒甲。因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0年12月14日被行政處罰。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12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qū)彙?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3)3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甲犯危險駕駛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張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鄒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2年12月29日0時25分許,被告人鄒甲駕駛浙K×××××號輕便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麗水市××都區(qū)××門××路段時,因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測試,被告人鄒甲血液酒精濃度為139.3mg/100ml,后經(jīng)血液中乙醇含量測定,被告人鄒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0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告人鄒甲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鄒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1、戶籍證明;2、被告人鄒甲的供述;3、證人鄒乙、鄒丙的證言;4、呼吸酒精測試單;5、血樣提取登記表;6、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7、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8、行駛證復印件;9、網(wǎng)上查詢記錄;10、違法記錄詳細信息;11、查獲經(jīng)過;12、現(xiàn)場照片;13、麗水大眾司法鑒定所檢驗報告書等予以證實,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甲違反交通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鄒甲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鄒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鄒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王黎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藍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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