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商終字第165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6-9)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浙麗商終字第16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商××。
委托代理人:姚××。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
委托代理人:周××。
原審被告:楊××。
上訴人商××為與被上訴人陳××、原審被告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景某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3)麗景商初字第1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湯麗軍擔任審判長,審判員丁悅琛、聶偉杰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3年5月29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商××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被上訴人陳××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楊××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月21日,被告楊××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陳××借款人民幣15000元,約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月利率1.3%計算,被告楊××出具借條一份給原告。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楊××及其妻商××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利息以15000元為基數,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息,從2012年1月2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另查明,被告楊××與商××于2004年12月20日在景某縣民政局登記結婚。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陳××與被告楊××之間的借款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該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根據法律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被告楊××在借款期限屆滿后拒不歸還借款,其行為顯屬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楊××的借款行為發(fā)生在與被告商××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某某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被告楊××的借款應認定為與被告商××的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有共同清償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楊××、商××歸還借款本金15000元并按月利率1.3%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某某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以及《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楊××、商××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陳××借款人民幣15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3%,從2012年1月21日起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6元,減半收取88元,由被告楊××、商××承擔。
一審宣判后,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適用簡某某序審理本案不符某某定條件。當事人要求適用簡某某序,方能適用簡某某序;本案借款人楊××未到庭,上訴人雖到庭對借款事實卻不知情,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二、即使本案借款屬實,也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惡意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原審被告楊××有賭博惡習,經規(guī)勸不改,于2011年5月離家出走,夫妻持續(xù)分居至今,分居期間未盡家庭義務。以上訴人夫妻的賺錢能力,足以維持較富裕的生活,沒有負債的理由,被上訴人稱楊××借錢是為了做生意,但據上訴人所知,楊××近年未做任某某意。綜上,請求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駁回被上訴人陳××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陳××口頭答辯稱,一審程序合法。上訴人商××與原審被告楊××是夫妻,該借款是楊××所借,商××作為其妻就應該承擔還款責任。一審判決正確。
原審被告楊××未作陳述。
二審期間,商××向法院提供如下證據材料:一、保證書,待證:上訴人丈夫楊××有賭博惡習,向妻子立下保證書。二、景某法院的傳票和出庭通某某,待證:由于上訴人丈夫長期在外不歸,也不撫養(yǎng)兒子,為此其兒子向景某法院起訴,主張撫養(yǎng)費,案子定于2013年6月20日開庭。三、營業(yè)執(zhí)照,待證:上訴人在景寧××號個人經營景某天天好樂購超市,上訴人平時有穩(wěn)定的收入,無需借款。共同待證:上訴人有穩(wěn)定收入,楊××與上訴人已經分居,有賭博惡習,長期在外,且對兒子未盡撫養(yǎng)義務。被上訴人陳××質證認為,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不知道楊××欠下了本案債務,借款時被上訴人也不知道他們夫妻的情況。本院認為,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無法證實本案非夫妻共同債務,故依法不予采信。
二審經審理認定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某某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案涉?zhèn)鶆瞻l(fā)生在楊××與商××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上訴人商××并無證據證實該債務存在應由楊××個人承擔的情形。故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商××應就本案債務承擔還款責任并無不當。至于上訴人提出的一審不應適用簡某某序的上訴理由,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原審被告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實體處理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6元,由上訴人商××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湯麗軍
審 判 員 丁悅琛
審 判 員 聶偉杰
二○一三年六月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楊 玲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