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0105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3-5-6)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梁法民初字第00105號
原告高某某,女,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某某區(qū)某某鎮(zhèn)某某村6組92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謝某某,重慶市梁平縣某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蔣某某,男,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某某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與被告蔣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某某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某某、人民陪審員某某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公告送達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5年下半年相識,于2006年10月23日在梁平縣某某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于2007年8月23日生育婚生子,取名蔣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因性格不合而鬧矛盾,于2010年4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婚生子蔣某某隨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撫養(yǎng)費500元。
被告蔣某某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沒有提出書面答辯,也沒有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識確立戀愛關系,于2006年10月23日在梁平縣某某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于2007年8月23日生育婚生子,取名蔣金江。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尚好,相互比較了解,F(xiàn)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常鬧矛盾,被告于2010年4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蔣某某隨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5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梁平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證明、原告的陳述等證據(jù)證明。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人柳某某、邱某某的證言,不能證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因性格不合,常鬧矛盾,被告于2010年4月外出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原、被告婚前感情好,相互比較了解,婚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為此,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高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
審 判 長 某某
人民陪審員 某某
人民陪審員 某某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書 記 員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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