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91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5-21)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917 號
原告:文 ×× 。
被告:湯 ×× 。
原告文 ×× 與被告湯 ×× 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 7900 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利息從 2012 年 4 月 16 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2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案于 2013 年 5 月 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由審判員周躍飛獨任審判,于 2013 年 5 月 21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文 ××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湯 ×× 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 2010 年起,被告湯 ×× 及案外人江 xx 承建 51 省道三標段二工區(qū)路段的部分工程,原告為被告進行路的檔墻施工。 2011 年 12 月 29 日,雙方經(jīng)結(jié)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 8900 元,并于同日出具欠條一份。欠條出具后,被告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支付工程款 1000 元,剩余款項承諾于 2012 年 4 月 15 日還清。嗣后,經(jīng)原告催討,被告未予支付。
本院認為:被告湯 ×× 拖欠原告文 ×× 工程款 7900 元未付,由其出具的欠條為憑,被告未按約支付工程款,系違約,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的違約責任。現(xiàn)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訴請及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湯 ×× 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工程款 790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4 月 16 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 50 元,減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員 周躍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謝建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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