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58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4-23)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585號
原告:徐 ××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王 ×× 。
被告:季 × 。
被告:葉 ×× 。
原告徐 ×× 為與被告季 × 、葉 ××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3 月 19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應(yīng)建勇獨任審判,于同年 4 月 23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徐 ×× 的委托代理人王 ××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季 × 、葉 ××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徐 ×× 訴稱:原告與被告系同村要好朋友。 2011 年 11 月 30 日上午,被告季 × 以經(jīng)商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200000 元,原告通過銀行打款給被告季 × ,被告季 × 寫借條一張給原告。當日下午,被告季 × 又以經(jīng)商資金不夠,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00000 元,當日被告季 × 寫借條一張給原告。 2012 年 3 月 13 日,被告季 × 又因經(jīng)商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00000 元,當日被告寫借條一張給原告。 2012 年 5 月 18 日,被告季 × 以經(jīng)商需資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30000 元,月息 2% ,當日被告季 × 寫借條一張給原告。 2012 年 6 月 27 日,被告季 × 又以經(jīng)商需要周轉(zhuǎn)資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50000 元,月息 2% ,當日被告季 × 寫借條一張給原告。被告僅支付 2012 年 5 月 18 日、 6 月 27 日借款共計人民幣 280000 元的利息按約定 2% 付至 2012 年 12 月 18 日止,本金至今未歸還。被告季 × 借款用于家庭經(jīng)營,被告葉 ×× 系被告季 × 妻子,被告季 × 、葉 ×× 應(yīng)依法共同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討無果。為此,請求依法判令: 1 、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幣 680000 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 400000 元的利息從 2013 年 3 月 19 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本金 280000 元的利息從 2012 年 12 月 19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2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季 × 、葉 ×× 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查明:兩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 2011 年 11 月 30 日,被告季 × 出具借條兩份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300000 元; 2012 年 3 月 13 日,被告季 × 又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00000 元;同年 5 月 18 日,被告季 × 又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30000 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同年 6 月 27 日,被告季 × 再次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50000 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借款后,被告季 × 僅支付 2012 年 5 月 18 日、同年 6 月 27 日的借款利息至 2012 年 12 月 18 日止,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歸還。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明、結(jié)婚登記申請書、借條 5 份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季 × 出具借條向原告徐 ×× 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guān)系成立。被告季 × 未依約歸還借款,屬違約,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的違約責任。該債務(wù)系發(fā)生在兩被告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應(yīng)認定為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wù),依法應(yīng)由兩被告共同償還。現(xiàn)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兩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季 × 、葉 ××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徐 ×× 借款本金某民幣 680000 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 280000 元的利息從 2012 年 12 月 19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其余借款本金 400000 元的利息從 2013 年 3 月 19 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 10770 元,減半收取 5385 元,由被告季 × 、葉 ××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應(yīng)建勇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謝建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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