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22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5-3)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228號
原告:周 ×× 。
被告:雷 ×× 。
原告周 ×× 與被告雷 ××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詹強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陳淑平、呂規(guī)平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同年 5 月 3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周 ××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雷 ××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 ×× 訴稱: 2012 年 10 月 30 日,被告雷 ×× 因經(jīng)商所需向原告借款 80000 元,并出具借條,約定月利率 2% ,未約定借款期限。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判令: 1 、被告雷 ×× 歸還借款人民幣 8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 2012 年 10 月 30 日起以月利率 2% 計算至債清之日止); 2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雷 ×× 未作答辯,也未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相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證明、借條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
本院認為:原、被告設立的借貸關系,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原、被告在設立借貸關系時,雖未約定借款期限,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債權人即原告周 ×× 向債務人即被告雷 ×× 主張歸還權利時,被告雷 ×× 應及時歸還借款。原告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雷 ××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雷 ××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周 ×× 人民幣 8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10 月 30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880 元,由被告雷 ×× 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周 ××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詹 強
人民陪審員 陳淑平
人民陪審員 呂規(guī)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劉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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