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民初字第114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4-28)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民初字第114號
原告:麗水市××都區(qū)人民政府××清××組。住所地:麗水市××路××號。
訴訟代表人:朱乙。
委托代理人:何×。
被告:周××。
被告:朱甲。
原告麗水市××都區(qū)人民政府××清××組(下稱清算××)為與被告周××、朱甲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野松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趙敏沖、人民陪審員朱文虎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清算××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朱甲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清算××訴稱:2010年7月,原告與被告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坐落于某某市燈塔街XX號,東首第一層店面一、二兩間及二樓、三樓整層,面積為3045平方某某屋出租給被告周××使用,租賃期限約定為2010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約定租金為:2012年底前每年租金人民幣650000元,2013年年租金為663000元,2014年年租金為676000元。約定租金支付采用先付后用方式,每季度付一次,逾期支付房屋租金,延期一天按照千分之一計算滯納金,逾期3個月不交租金,原告有權(quán)單方終止合同。2011年12月8日,被告周××將其承租上述房屋開設(shè)的酒店承包給被告朱甲經(jīng)營,《酒店承包協(xié)議》約定:“承包費由乙方(朱甲)直接交給清算××抵作甲方(周××)應交的房租”,該承包協(xié)議征得了原告同意。之后,由被告朱甲繼續(xù)使用房屋經(jīng)營酒店。2012年第二季度開始,兩被告以酒店經(jīng)營困難為由,未按時依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租金。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朱甲才以支付月租方式向原告支付了4、5兩月的租金。2012年6月1日后,兩被告便以種種理由推脫未向原告繼續(xù)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判令:一、解除原告與被告周××于2010年7月1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二、兩被告共同騰空并交付坐落于某某市燈塔街170-171號東首第一層店面一、二兩間及二樓、三樓整層(面積3045平方米)房屋;三、兩被告按租賃合同約定標準向原告支付2012年6月1日起至實際交還租賃物之日(騰空房屋日)止的房屋租金,并按應付租金的每日千分之一計算滯納金某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
被告周××未作答辯。
被告朱甲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以下事實:2010年7月1日,原告與被告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坐落于某某市蓮都區(qū)燈塔街XX號,東首第一層店面一、二兩間,二樓、三樓整層(面積3045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告周××使用。合同約定:租期自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2年底前每年租金人民幣650000元,2013年為663000元,2014年為676000元;先付后用,每季度支付一次;逾期支付房屋租金,延期一天按照千分之一計算滯納金,逾期3個月不交租金,原告有權(quán)單方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并追收拖欠房租等。2011年12月9日,被告周××將其承租案涉房屋開設(shè)的酒店承包給被告朱甲經(jīng)營,《酒店承包協(xié)議》約定,承包費由朱甲直接交給清算××抵作周××應交的房租。承包后,店鋪現(xiàn)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設(shè)備歸朱甲所有,租賃期滿后房屋裝修等歸周××所有,營業(yè)設(shè)備等動產(chǎn)歸朱甲所有。2012年6月1日開始,兩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
本院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蓮政發(fā)【2006】16號文件、被告周××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朱甲人口基本信息查詢、房屋租賃合同、酒店承包協(xié)議以及到庭當事人的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周××與被告朱甲簽訂酒店承包協(xié)議將案涉房屋上開設(shè)的酒店承包給被告朱甲,系兩被告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周××未依約定支付原告租金,系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原告訴請被告支付自2012年6月1日起至房屋騰空并返還之日止的房租以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因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逾期3個月不付租金原告可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jīng)成就,故原告要求解除案涉房屋租賃合同以及騰空并返還案涉房屋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朱甲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訴請及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麗水市××都區(qū)人民政府××清××組與被告周××于2010年7月1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被告周××、朱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騰空坐落于某某市蓮都區(qū)燈塔街XX號,東首第一層店面一、二兩間,二樓、三樓整層的房屋(總面積3045平方米),并將該房屋返還給原告;
三、被告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自2012年6月1日起至房屋騰空并返還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占有使用費(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為32500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按每月55250元計算;2014年1月1日至房屋騰空之日止按每月56333元計算)及違約金(以上述金額為基準自2012年6月1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一標準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被告周××、朱甲負擔,公告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野松
代理審判員 趙敏沖
人民陪審員 朱文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紀偉琴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