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453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3-27)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453號
原告:連 ×× 。
被告:胡 × 。
被告:葉 ×× 。
原告連 ×× 為與被告胡 × 、葉 ××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應建勇獨任審判,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連 ××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 × 、葉 ××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連 ×× 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兩被告以做生意需資金周轉為由,于 2012 年 4 月 17 日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60000 元,雙方簽訂民間借貸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借款后,經(jīng)原告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一、依法判令兩被告共同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 60000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2 年 4 月 17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胡 × 、葉 ×× 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2 年 4 月 17 日,被告胡 × 、葉 ×× 與原告連 ×× 簽訂協(xié)議,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60000 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借款后,兩被告至今未歸還上述借款。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兩被告結婚證、民間借貸協(xié)議書、中國某業(yè)銀行銀行卡取款業(yè)務回單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胡 × 、葉 ×× 與原告連 ×× 簽訂借款協(xié)議,向原告連 ××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兩被告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共同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 × 、葉 ××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胡 × 、葉 ××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連 ×× 借款本金人民幣 6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4 月 17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610 元,減半收取 805 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應建勇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藍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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