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民初字第28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4-15)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民初字第280號
原告:吳甲。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吳乙。
被告:趙××。
被告:王××。
原告吳甲為與被告趙××、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野松獨任審判,于2013年4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吳乙,被告趙××、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吳甲訴稱:2012年4月28日,原告與兩被告簽訂了麗水市殯儀館建設施工工程中的內(nèi)墻油漆分項施工工程某同,以包工包料形式給原告施工。雙方約定油漆墻面和混凝土天棚按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人民幣10.5元,根據(jù)原告的施工進度每月給付工程量對應的80%的工程款,工程完工后付工程量對應的85%的工程款,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nèi)一次付清剩余的15%工程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便采購材料、召集工人開始施工,現(xiàn)原告施工已接近完工,根據(jù)合同約定按施工進度80%的工程款應當是247726.40元,可到現(xiàn)在兩被告只支付給原告155000元的工程款,與合同約定的應付款項相差甚遠,兩被告的行為已經(jīng)違反了合同的約定。為此,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幣92726.40元。
被告趙××辯稱:原告所述不是事實。去年原告曾就該事反映到勞動部門,勞動部門劃給過原告19025元,如果勞動部門認為兩被告還欠原告錢的話,會把錢劃走的。工程內(nèi)墻油漆截止2012年10月份做了18000平方米,兩被告已實際支付工程款185000元,按原告做的工程計算只需要支付151200元,已付超了33800元。之后,工程項目部要求安排專人施工,兩被告多次叫原告將工程施工完,但原告不去施工,還說是不能保證質(zhì)量的。現(xiàn)請求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被告王××辯稱:原告工程到現(xiàn)在都還沒做完,也沒驗收。工程全部做好只有29000多平方米,但原告只做了18000多平方米,請求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本院認定以下事實:2012年4月28日,兩被告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原告簽訂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麗水市殯儀館工程內(nèi)墻油漆分項工程。合同對工程質(zhì)量、款項支付等作了約定。
另查明,原告沒有承建相應工程的施工資質(zhì),至開庭之日止,案涉工程尚未通過竣工驗收。
本院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兩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詢信息、2012年4月28日的合同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與兩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因原告沒有承建相應工程的施工資質(zhì),該合同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因合同無效且案涉工程尚未通過竣工驗收,故原告要求按照或者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吳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20元,減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吳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黃野松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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