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行終字第9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4-17)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定 書
(2013)浙麗行終字第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慶××縣××有限公司,住所地慶元縣安南鄉(xiāng)安溪村。
法定代表人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慶××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慶元縣××××號。
法定代表人鄭××。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韋××。
上訴人慶××縣××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慶××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一案,不服慶元縣人民法院(2013)麗慶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慶××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慶××縣××有限公司的申請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第九十七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慶××縣××有限公司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上訴人慶××縣××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朱建民
審 判 員 鄒一峻
審 判 員 黃力芝
二O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葉 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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