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民申字第2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4-1)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浙麗民申字第2號
申請再審人(原審原告)徐××。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吳××。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劉甲。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何××。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劉乙。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陳××。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盧××。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樊××。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縉××支行,住所縉云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杜××。
申請再審人徐××因與被申請人吳××、劉甲、何××、劉乙、陳××、盧××、樊××、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縉××支行執(zhí)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一案,不服縉云縣人民法院(2011)麗縉執(zhí)異初字第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本院認為,徐××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月群
審 判 員 艾 杰
審 判 員 江少玲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何 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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