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碧商初字第3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3-13)
(2013)麗蓮碧商初字第35號
民事判決書
原告: 劉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被告:張 XX ,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被告:江 XX , 女,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原告劉 XX 為與被告 張 XX 、江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2 月 26 日 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瑋獨任審判,于 2013 年 3 月 13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劉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 XX 、江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 XX 訴稱:被告張 XX 因開養(yǎng)鴿場需資金周轉,于 2011 年 10 月 17 日 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 200000 元,雙方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5% 計算,借期為一年。被告張 XX 支付一個季度的利息后便不知去向,一直未歸還本金并支付利息。被告江 XX 與被告張 XX 系夫妻,該筆借款在其婚姻續(xù)存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張 XX 、江 XX 歸還原告劉 法 借款本金人民幣 200000 元及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1 月 17 日起 計算至款清之日止)。
被告張 XX 、江 XX 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一致。并有原告提供的借條及庭審中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被告張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未歸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還款付息責任。原告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 XX 、江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
被告張 XX 、江 XX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劉 XX 借款本金 2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1 月 17 日起 按月利率 2.5%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5280 元,減半收取 2640 元,由原告劉 X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 瑋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 員 洪 凱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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