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民初字第01657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7-25)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文書
(2012)梁法民初字第01657號
原告柏XX,男,生于1966年9月22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農民,住梁平縣梁山街道上八村3組。公民身份號碼:512224196609220718。
被告汪XX,女,生于1964年11月11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農民,住梁平縣梁山街道上八村3組。公民身份號碼:512224196411110724。
原告柏XX訴被告汪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齊永忠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柏XX訴稱:原、被告1985年自由戀愛,1986年6月結婚,1987年生育兒子柏X俊。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從2005年開始因性格不合發(fā)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慢慢破裂。2009年開始分居至今,感情早已完全破裂。現訴請法院依法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
被告汪XX辯稱: 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柏XX有外遇才提出離婚。被告汪XX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2月自由戀愛,1986年同居生活,1987年2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柏X俊,1988年下年補辦結婚登記。原、被告婚初夫妻關系一般,后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發(fā)生變化。現原告柏XX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梁平縣梁山街道上八村村民委員會證明,證人柏X俊的證言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雖然后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發(fā)生變化,但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柏XX的離婚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柏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柏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員 齊永忠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劉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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