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邢刑終字第155號
——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8-2)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2)邢刑終字第155號
原公訴機關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徐某某,女,1963年7月31日出生于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中心巷38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現(xiàn)住邢臺市東大街妙手堂修腳門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邢臺市公安局橋東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某、滑某,河北同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東羊市道6號付3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現(xiàn)租住邢臺市大梁莊鄉(xiāng)西梁莊村。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邢臺市公安局橋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F(xiàn)押于邢臺市南和縣看守所。
辯護人劉某,河北齊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邢東刑初字第125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不服,均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
2011年12月29日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政府為加大社會救助力度,解決困難群眾的生產、生活困難,讓特困群眾能平安某某過冬,經(jīng)該區(qū)西大街辦事處向區(qū)民政部門申請后,由該區(qū)民政部門向西大街辦事處撥付了徐某某、王某某、陳某某、趙某某、魏某某、孫某某、張某某、李某某、張某某、包某某、劉某某、李某某、康某某、王某某、馬某某、谷某某、尹某某等17戶特困戶救助資金34000元。
2012年1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二人到邢臺市橋東區(qū)西大街辦事處領取困難救助款,二人以代為發(fā)放為由,要求代領陳某某、李某某、趙某某、魏某某、孫某某、張某某、李某某、張某某、包某某、劉某某、康某某、王某某等其他十二名被救助對象的救濟款(每人2000元)。在辦事處工作人員要求其提供其他被救助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或授權書后,其謊稱已得到了被救助人員同意及授權,并承諾領款后將及時發(fā)放給被救助人員,向辦事處的工作人員提供了所需要領取救助款的十二名被救助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從西大街辦事處領取困難救助款共計28000元整(包括徐某某、王某某每人2000元)。
事后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二人在領取困難救助款時并未得到陳某某、張某某、劉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同意和授權,徐某某、王某某二人在領取28000元困難救助款后,將上述五人困難救助款10000元據(jù)為己有,也未將其他款項發(fā)放給被救助群眾。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徐某某在公安機關曾供述,2012年春節(jié)前曾從西大街辦事處領過28000元的困難補助款,該款一共是14個人的,每人2000元。領款時就我自己去了,我代其他人簽字領款,領款后并將該款發(fā)放了,共發(fā)給了14人。我領14人困難救濟款的身份證復印件是他們復印后給我的,給我身份證復印件時我也沒有告訴他們干什么用,因為領導讓我嚴格保密。申請救濟款的人有28人,但只發(fā)給了14人,怕引發(fā)其他14個人的連鎖反應。(其拒絕簽字)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我曾與徐某某在2012年春節(jié)前從西大街辦事處領取過28000元,這28000元是14個人的,是徐某某讓我和她一起去領的,徐某某把其他12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收集后交到了辦事處,我和徐某某各簽了七個人的名字把錢領回來了。錢領回后并沒有發(fā)放,現(xiàn)在徐某某家里放著。領款后第二天徐某某讓我去她家一趟,到她家后看到魏某某和張素珍也在,徐某某對我們說從辦事處領的28000元現(xiàn)在都放到她那里,就我們四個人知道,其他人先不告訴他們,等順德路拆遷的事完了再分錢,我們三個人都同意了。徐某某以什么名義從其他人手里要的身份證復印件我不清楚。
3、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認識徐某某,我沒有委托任何人代領過補助款或救濟金,也沒有把身份證復印件給過徐某某。(拒絕簽字)
4、證人孫某某的證言,我從沒有從西大街辦事處領過生活困難救濟金,也沒有把身份證復印件給過任何人。(拒絕簽字)
5、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認識徐某某,以前是鄰居,我沒有從西大街辦事處領過生活補助款,也沒人向我說過這事,也沒有委托過他人代領生活補助款,徐某某也沒有給我要過身份證復印件。(拒絕簽字)
6、證人康某某的證言,2012年1月份沒有從西大街辦事處領過困難補助金,也沒有接到過辦事處的通知,沒有收到過任何人給的困難補助款,也沒有委托任何人幫我處理拆遷的事。(拒絕簽字)
7、證人陳某某的證言,2012年初沒有從西大街辦事處領過困難補助款,但在2012年春節(jié)前我從徐某某手中領過500元的困難補助金,徐某某給我困難補助款時說過年了政府給我們發(fā)了點困難補助金共計500元。困難補助金是因我們經(jīng)常到區(qū)政府上訪,景某某書記答復我們說給困難戶發(fā)放困難補助金的事情可以考慮,領取困難補助金的人員我聽徐某某說有張某某、王某某,但我沒有見他們領錢。我聽王某某說她也從徐某某手中領取了困難補助金。徐某某經(jīng)常以摸底或找房子的名義向我們收身份證復印件,但從未以領取困難補助金的名義從我手中要身份證復印件。我也沒有委托過任何人幫我領取困難補助金。(拒絕簽字)
8、證人張某某的證言,徐某某是我女兒,我從沒有從西大街辦事處領取過困難補助金,也沒有委托過任何人代我領取,徐某某也沒有給我說過領取困難補助金的事。我曾向徐某某提供過身份證復印件,但不是以領取困難補助金的理由所提供。(拒絕簽字)
9、證人魏某某的證言,知道徐某某和王某某在2012年春節(jié)從辦事處領取過28000元的困難救助金,徐某某、王某某領款后把我和另外一個人叫到徐某某家中,徐某某說這些錢區(qū)政府領導不讓發(fā)放,要保密,等順德路拆遷的事情平息后再發(fā)給這20戶人家,徐某某曾給我要過身份證復印件,當時說困難補助金不一定能要回來,先把復印件收了,現(xiàn)在28000元在徐某某家里放著。(拒絕簽字)
10、證人包某某的證言,我沒有在2012年春節(jié)前從西大街辦事處領取過困難補助金,2012年春節(jié)前徐某某對我說要領取困難補助,要我給她交一份身份證復印件,我就把身份證復印件給了徐某某,我不知道徐某某領了多少困難補助金,當時徐某某只是說要領取困難補助,也沒有告訴我要領取多少錢,徐某某也沒有將領取的困難補助金給我。(拒絕簽字)
11、證人張某某、劉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證言證實,認識徐某某,2012年春節(jié)前其沒有從西大街辦事處領過任何的救助金,也沒有委托過他人代領過救助金,徐某某、王某某也沒有向其索要過身份證復印件。
12、證人陳某某、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徐某某、張某某、張某某等人在公安機關被詢問時的錄音、錄像光盤證實,上述證人在公安機關所做證言時的現(xiàn)場情況。
13、證人景某某的證言,認識徐某某和王某某,二人多次找到政府提出家庭困難要求政府給予補助。2012年春節(jié)前徐某某、王某某找到我,談發(fā)放困難補助款的事。我讓他們報名單,最后他們報上來14個人的名單,我便將名單給了西大街辦事處。后經(jīng)區(qū)政府研究決定,給一部分人發(fā)放困難補助款。政府研究決定后的一天,徐某某、王某某找到我,我便讓他們去西大街辦事處辦理領取困難補助款的手續(xù)。我沒有給徐某某、王某某說過困難補助金先不要發(fā)之類的話,政府既然決定發(fā)放困難補助,就想解決老百姓的困難,我曾對他們說過你們趕緊找辦事處按要求辦理手續(xù),盡快把錢發(fā)給大家。
14、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認識徐某某和王某某,2011年下半年,徐某某、王某某領著幾個拆遷戶去區(qū)政府上訪,要求政府向困難戶發(fā)放救濟金,后經(jīng)區(qū)政府研究后決定按照徐某某和王某某提供的困難戶名單讓我們辦事處向區(qū)民政局打申請,申請這一部分的困難救濟金。2012年的1月12日左右,區(qū)民政局將救助金劃撥到辦事處,我便向區(qū)政府作了匯報,1月14日上午徐某某、王某某去區(qū)政府詢問此事,區(qū)政府便讓二人到辦事處找我。見到我后說要把這14個困難戶的救助金一起領走由他們再發(fā)放給個人,我告訴他們困難救助金應由本人領取,二人堅持要由他們代領并發(fā)放。我告訴他們代領救濟金的話需留存困難戶的身份證復印件。剛開始徐某某和王某某不同意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我說沒有身份證復印件就無法證明被發(fā)放困難救助金的困難戶同意或者授權你們代領。后徐某某、王某某就到我的辦公室外商量了一會兒,答復我說可以提供困難戶身份證復印件。1月15日上午,徐某某、王某某來到辦事處,找到我說身份證復印件已經(jīng)收集,我便安排財政所魏某某和邱某辦理發(fā)放困難救助金。二人領完救助金28000元,又到我辦公室說感謝政府之類的話,我給他們說一定要盡快發(fā)放到困難戶的手中,二人讓我放心。28000元一共14個人的,每人2000元。
15、證人魏某某、邱某的證言,2012年1月15日趙某某打電話通知二人有人領取困難補助款,做好發(fā)放工作。10點左右,徐某某、王某某來到辦事處,提供了14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經(jīng)邱某核對后,二人在發(fā)放清單上每人代簽了六個人,把14個人的困難補助款共計28000元領走。
16、邢臺市橋東區(qū)西大街辦事處向邢臺市橋東區(qū)民政局出具的關于申請?zhí)乩艟戎Y金的報告證實,為讓特困群眾能平安、某某過冬,特申請民政局撥付馬某某、谷某某、尹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陳某某、趙某某、魏某某、孫某某、張某某、李某某、張某某、包某某、劉某某、李某某、康某某、王某某等17人特困戶救助資金34000元。
17、河北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記賬憑證證實,2011年12月27日邢臺市橋東區(qū)民政局將34000元的困難戶救助款支付給了邢臺市橋東區(qū)西大街辦事處。
18、困難補助款發(fā)放清單及趙某某等14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實,2012年1月15日徐某某、王某某將28000元共14人的困難補助款領取。徐某某代領了陳某某、趙某某、魏某某、孫某某、張某某、李某某六人,王某某代領了張某某、包某某、劉某某、李某某、康某某、王某某。
19、證人尹某某、谷某某的證言,因其家庭生活困難,經(jīng)其向邢臺市橋東區(qū)西大街辦事處申請困難救助,并于2012年1月中旬(即2012年春節(jié)前)從西大街辦事處分別領取了2000元的困難救助金。
20、扣押物品清單,公安機關從徐某某處提取現(xiàn)金28000元。
21、抓獲證明。
被告人徐某某的辯護人當庭提供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孫某某、魏某某、劉某某、李某某、康某某、張某某、張素珍當庭表示,徐某某于2012年春節(jié)前領取困難救助款的事都知道,給徐某某身份證復印件也是他們自愿的,代其領取的行為也是經(jīng)過他們同意的,將救助款存放于徐某某家中也是其自愿的。
2、證人張某某當庭表示,2012年春節(jié)前其沒有在家住,臘月28才回的邢臺,金某某也沒有給其提過給徐某某送身份證復印件的事,身份證復印件是金某某送的,2012年4月22日其從南和看守所被釋放出來后金某某才給其說發(fā)放補助金的事,要身份證復印件是徐某某打電話要的。
3、證人金某某當庭表示,其與張某某系夫妻關系,2012年春節(jié)前因張某某未在邢臺,徐某某給其要張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說是要領取困難補助金,給徐某某送張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時張某某并不知道。
4、證人李某某當庭表示,因其年齡大一直病著,把順德路拆遷的事委托給其兒媳韓某處理。2012年4月份公安機關去其家詢問發(fā)放補助金的事,因其不知領取困難補助金的事,便對公安機關表示了沒有領取過困難救助金。第二天問韓某時,韓某說把其身份證給徐某某了。
5、證人韓某當庭表示,其系李某某兒媳,2012年春節(jié)前徐某某給其打電話要李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因李某某已委托其辦理順德路拆遷所有事宜,其便把身份證復印件給了徐某某,事后徐某某說補助金批下來了,其便同意在徐某某手中存放。其不知救助款的具體金額,徐某某曾對其說過區(qū)領導不讓發(fā)放,問為什么,她說怕引起順德路拆遷戶的連鎖反應,其便同意了。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部分特困人員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騙取政府信任,從邢臺市橋東區(qū)西大街辦事處領取困難救助金28000元,將其中10000元據(jù)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均已構成詐騙罪。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二被告人在領取特困人員困難救助金時已取得了被代領人的同意和授權,其不發(fā)放該救助金也是根據(jù)相關領導的指示而為,不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辯解及辯護意見,因有公訴機關所提供的證人陳某某、張某某、劉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證言在卷佐證了其領取救助金時并未取得部分特困人員的同意或授權。西大街辦事處向邢臺市橋東區(qū)民政局出具的關于申請?zhí)乩艟戎Y金的報告證明了所發(fā)放的救助款項系讓特困人員某某過冬。證人景某某、趙某某的證言證明其已明確要求領取救助款項后應及時向特困人員發(fā)放的事實。因此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的辯解及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張某某、劉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偵查機關明確表示其并未授權徐某某、王某某代領其困難救助金,張某某、劉某某、李某某雖在庭審中表示已對徐某某、王某某代領款項行為進行了授權,但其無證據(jù)以推翻其在偵查機關所作的證言,其已授權徐某某、王某某代領款項的意見不予采信。陳某某在偵查機關雖表示已從徐某某處領取了500元的救助金,因有公安機關查封扣押清單證明了28000元已全部從徐某某處提取,故陳某某的證言存在不真實性,其已得到500元救助金的證言本院亦不予采信。根據(jù)本案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
被告人徐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原審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的上訴理由主要是: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原審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主要是:上訴人徐某某、王某某無罪,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2月29日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政府為加大社會救助力度,解決困難群眾的生產、生活困難,讓特困群眾能平安某某過冬,經(jīng)該區(qū)西大街辦事處向區(qū)民政部門申請后,由該區(qū)民政部門向西大街辦事處撥付了徐某某、王某某、陳某某、趙某某、魏某某、孫某某、張某某、李某某、張某某、包某某、劉某某、李某某、康某某、王某某、馬某某、谷某某、尹某某等17戶特困戶救助資金34000元。
2012年1月15日,上訴人徐某某、王某某二人到邢臺市橋東區(qū)西大街辦事處領取困難救助款,二人以代為發(fā)放為由,要求代領陳某某、李某某、趙某某、魏某某、孫某某、張某某、李某某、張某某、包某某、劉某某、康某某、王某某等其他十二名被救助對象的救濟款(每人2000元)。在辦事處工作人員要求其提供其他被救助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或授權書后,其謊稱已得到了被救助人員同意及授權,并承諾領款后將及時發(fā)放給被救助人員,向辦事處的工作人員提供了所需要領取救助款的十二名被救助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從西大街辦事處領取困難救助款共計28000元整(包括徐某某、王某某每人2000元)。
事后查明,上訴人徐某某、王某某二人在領取困難救助款時并未得到陳某某、張某某、劉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同意和授權,徐某某、王某某二人在領取28000元困難救助款后,將上述五人困難救助款10000元據(jù)為己有,也未將其他款項發(fā)放給被救助群眾。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原審法院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上訴人徐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上訴人王某某的供述,
證人陳某某、張某某、劉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偵查機關所作的證言,證人陳某某、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魏某某、上訴人徐某某、張某某、張某某等人在公安機關被詢問時的錄音、錄像光盤,證人景某某、趙某某、魏某某、邱某的證言,邢臺市橋東區(qū)西大街辦事處向邢臺市橋東區(qū)民政局出具的關于申請?zhí)乩艟戎Y金的報告,河北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記賬憑證,困難補助款發(fā)放清單及趙某某等14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人尹某某、谷某某的證言,扣押物品清單,抓獲證明等證據(jù)。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徐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部分特困人員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騙取政府信任,從邢臺市橋東區(qū)西大街辦事處領取困難救助金28000元,將其中10000元據(jù)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均已構成詐騙罪。關于陳某某在偵查機關表示已從徐某某處領取了500元的救助金,只有陳某某的陳述,沒有其他證據(jù)印證。上訴人徐某某、王某某的上訴理由主要是: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上訴人徐某某、王某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主要是:上訴人徐某某、王某某無罪,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經(jīng)查,卷宗中有上訴人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有陳某某、張某某、劉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偵查機關所作的證言,有證人景某某、趙某某、魏某某、邱某的證言,有邢臺市橋東區(qū)西大街辦事處向邢臺市橋東區(qū)民政局出具的關于申請?zhí)乩艟戎Y金的報告,河北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記賬憑證,困難補助款發(fā)放清單,證人尹某某、谷某某的證言,扣押物品清單,抓獲證明等證據(jù),各證據(jù)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上訴人徐某某、王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因此,上訴人徐某某、王某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本案證據(jù)所證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上訴人徐某某、王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穆桂素
審 判 員 朱光福
審 判 員 張 江
二0一二年八月二日
書 記 員 趙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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