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29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5-21)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29號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文XX,男,出生于重慶市梁平縣,漢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重慶市梁平縣看守所。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文XX犯盜竊罪,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文XX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9月15日凌晨時分,被告人文XX竄至梁平縣明達鎮(zhèn)明興路22-2號李XX家,采取推門入室的方式,進入到李XX家臥室,趁李XX熟睡之機,將其放在床頭褲包內的現(xiàn)金1500余元盜走。事后,被告人文XX將所盜現(xiàn)金揮霍一空。
另查明,被告人文XX于2012年2月2日被梁平縣公安局民警抓獲,經(jīng)尿檢呈陽性,于當日被梁平縣公安局給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文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的戶口證明、供述與辯解,失主李XX的陳述,公安機關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抓獲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文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能印證指控事實,予以采信。被告人文XX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證據(jù),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文XX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其刑期從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12年6月12日止。)
(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清。)
二、對被告人文XX違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口頭或者書面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此頁無正文)
審 判 員 李 玲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陳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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