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刑初字第00098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4-20)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梁刑初字第00098號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XX,男,出生于重慶市梁平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2012年2月10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梁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梁平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XX犯販賣毒品罪,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羅XX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2月9日16時許,被告人羅XX以營利為目的,采用電話聯(lián)系方式,在梁平縣梁山鎮(zhèn)北新街“爛肥腸”食店門前的渝FT6212號轎車內(nèi),以200元的價格將毒品海洛因2個包子販賣給吸毒人員王XX吸食。交易后被梁平縣公安局民警抓獲,從被告人羅XX身上查獲毒品海洛因26個包子,凈重1.9克、贓款200元及手機一部,從王XX身上查獲毒品海洛因2個包子,凈重0.3克。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羅XX的戶口證明、供述與辯解,證人王XX的證言,勘驗檢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毒品稱量記錄,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現(xiàn)場指認照片,鑒定文書,毒品移交清單,用戶語音詳單,公安機關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XX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販賣,其行為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jù)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被告人當庭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證據(jù),結(jié)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X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6000元。
(其刑期從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罰金刑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繳清。)
二、作案工具手機一部及其贓款200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口頭或者書面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審判員 李吳霞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陳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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