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96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4-25)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96號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蔣XX,男,出生于重慶市梁平縣,漢族,初中文化,務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7日被梁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控辯雙方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梁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興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XX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7年10月22日9時許,被告人蔣XX無證駕駛無牌照兩輪摩托車,從梁平縣蟠龍鎮(zhèn)老林村縣級道路城永線往蟠龍鎮(zhèn)街道行駛,途中搭載徐XX等兩人。當日9時40分,被告人蔣XX駕車行駛至城永線3KM+100M處(蟠龍鎮(zhèn)義和村2組),將公路上的行人朱XX撞傷。被告人在將被害人送致蟠龍鎮(zhèn)衛(wèi)生院搶救后,見其傷勢嚴重,借故駕車逃離醫(yī)院,外出務工。朱XX親屬將被害人轉送梁平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經鑒定,朱XX因顱腦損傷死亡。梁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蔣X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2011年11月26日,被告人蔣XX到梁平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投案自首。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蔣XX于2012年4月2日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被告人蔣XX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朱XX因本次事故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治療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萬元,并于當日兌現(xiàn)。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蔣XX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蔣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蔣XX的戶籍資料、供述與辯解,證人肖XX、顏XX、顏XX1、徐XX、高XX等人的證言,走訪記錄,抓獲經過,現(xiàn)場圖與現(xiàn)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尸體檢驗鑒定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賠償協(xié)議,收條,諒解書,偵查機關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XX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被告人在將被害人送醫(yī)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外出務工,系逃逸行為。被告人蔣XX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當庭認罪,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且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蔣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口頭或者書面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李 玲
代理審判員 李吳霞
人民陪審員 王勝萍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陳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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