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民初字第01143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7-16)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梁法民初字第01143號
原告重慶xx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京開園鴛鴦街道白鶴小區(qū)x號樓,組織機構代碼xxxxxx。
法定代表人黃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桂x,重慶市渝北區(qū)雙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xx,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居民,住梁平縣xx鎮(zhèn)xx村x組,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劉xx,重慶正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常xx,重慶正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重慶xx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唐xx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衛(wèi)晴剛獨任審判,于2012年7月16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重慶xx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桂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唐x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劉xx、常xx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重慶xx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起訴稱:被告唐xx為購買車牌號為渝AS6589的車輛,于2009年7月向原告借款130
000.00元。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和還款協議》,約定還款方式為分期還款,還款期限從2009年7月7日至2010年5月30日止,并約定如被告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則原告有權每日按所余借款的5%收取滯納金直至借款還清為止。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照協議約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但被告未按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尚欠原告借款26
000.00元未清償。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照法律相關規(guī)定,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唐正慶償還原告東能公司的借款26
000.00元并以26 000.00元為本金按協議約定支付滯納金,直至借款還清為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唐xx未答辯。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借款與還款協議》原件一份,擬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如何產生的以及還款的方式和期限。并擬證明如果被告未按協議約定清償借款,原告方可按照協議約定收取滯納金。
經本院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雖未經被告質證,但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其放棄質證權利。原告提交的證據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應當作為本案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根據以上有效證據和原告的陳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實:原、被告于2009年7月7日簽訂了《借款與還款協議》一份,約定被告唐xx向原告xx公司借款130
000.00元,用于購買車牌號為AS6589的車輛。協議還約定被告的還款方式為分期還款,從2009年7月7日至2010年5月30日止共分10次還清,如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則原告有權每日按所余借款的5%收取滯納金。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照協議的約定向被告借款130
000.00元,但被告未按照協議的約定在2010年4月30日前還款13 000.00元和在2010年5月30日前還款13
000.00元。庭審中原告自愿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6
000.00元并以26000元為本金按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標準的四倍從2010年5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計算利息;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09年7月7日簽訂的《借款與還款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自愿合法,雙方即形成民間借貸關系,原告xx公司已按約定履行了支付出借款項的義務,被告唐正慶便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被告未按協議的約定在2010年4月30日前還款13
000.00元和在2010年5月30日前還款13
000.00元,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被告在《借款與還款協議》中對滯納金的約定應系雙方對利息的約定,但該約定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第6條之規(guī)定。庭審中原告代理人自愿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6
000.00元并以26
000.00元為本金按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標準的四倍從2010年5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計算利息;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對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行為,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唐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重慶xx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借款26
000.00元(利息計算按照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標準的四倍從2010年5月30日算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止)。
如被告唐xx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0.00元,減半收取225.00元,由被告唐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員 衛(wèi)晴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田安琴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