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927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6-4)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2)甬慈刑初字第927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3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變更為取保候?qū)彙T谌”:驅(qū)徠陂g,因司法機關傳訊時未及時到案,于2004年4月14日被批準逮捕,2011年8月24日到案,同日被取保候?qū)彙?br>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刑訴(2012)6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1驹河谕樟,?jīng)審查,認為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故于同?月17日轉(zhuǎn)為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以普通程序?qū)徖怼氨桓嫒苏J罪案件”的審理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孫濤、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2003年11月15日下午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和崔某、陳某某(均已判刑)三人駕乘一輛摩托車,途經(jīng)某叉路口處,被陳某所駕駛轎車碰撞后,三人連人帶車倒地,后雙方發(fā)生爭吵。爭吵中,被告人劉某某伙同崔某、陳某某對陳某拳打腳踢,將陳某打倒在地。陳某被打后致左眼受傷,經(jīng)法醫(yī)學鑒定,陳某的傷勢構(gòu)成重傷。
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劉某某至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祁縣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陳某經(jīng)案外自行協(xié)商,雙方自愿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由被告人劉某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陳某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后續(xù)醫(yī)療費等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萬元,且款已履行,被告人劉某某取得了被害人陳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陳某的陳述、同案犯崔某、陳某某的供述、活體損傷檢驗報告、辨認筆錄及照片、病歷資料、傷勢照片、人身損害賠償協(xié)議、收條、諒解書、協(xié)商過程情況說明、同案犯刑事判決書、證明、投案自首情況證明及被告人劉某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因瑣事與人發(fā)生糾紛,伙同他人故意傷害公民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有賠償情節(jié),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ň徯炭简炂谙蓿瑥呐袥Q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許 越 騁
人民陪審員 陳 紅 凱
人民陪審員 褚 忠 華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書 記 員 徐佩穎(代)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文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ㄒ唬┓缸锴楣(jié)較輕;
。ǘ┯谢谧锉憩F(xiàn);
。ㄈ]有再犯罪的危險;
。ㄋ模┬婢徯虒λ幼∩鐓^(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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