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206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6-8)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甬慈刑初字第1206號
公訴機關(guān)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2007年8月因犯搶劫罪被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于2010年10月16日刑滿釋放。現(xiàn)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刑訴(2012)10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黃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2年3月16日13時許,被告人黃某通過一男子(另案處理)至某處一消防取水點的桿子下取得可疑藥丸1包(凈重4.8501克)及可疑晶體1包(凈重14.5259克)。后被告人黃某持有上述可疑物在某商場附近被巡邏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上述可疑物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被告人黃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搜查筆錄、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理化檢驗鑒定報告、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毒品上交清單、辨認筆錄及照片、前科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抓獲經(jīng)過及被告人黃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予以沒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二、毒品甲基苯丙胺二包(凈重共計19.376克,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 艷 華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書 記 員 徐 佩 穎(代)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