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222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6-13)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甬慈刑初字第1222號
公訴機關(guān)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5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同年5月28日被轉(zhuǎn)為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決定,于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刑訴(2012)12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2年5月15日19時34分許,被告人楊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飲酒后駕駛浙B94P8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后座載乘雷某某),沿寧波杭州灣新區(qū)興慈三路自南向北行駛至濱海一路路口向西左轉(zhuǎn)時,與一輛無牌照的正三輪輕便摩托車(該車駕駛員事故后逃離現(xiàn)場,身份未查明,車上載乘葉某某、丁某某)發(fā)生兩車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理化檢驗鑒定,被告人楊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濃度為115.2mg/100ml,屬醉酒狀態(tài)。
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葉某某、丁某某、雷某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行駛證復(fù)印件、車輛信息、呼吸酒精含量檢測記錄表、提取血樣登記表、照片、理化檢驗鑒定報告、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接警單、情況說明、查獲經(jīng)過及被告人楊某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rèn)定。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ㄐ唐趶呐袥Q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 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 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 治 軍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施燕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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