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中法民三終字第18號
——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3-6)
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2]湛中法民三終字第1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
法定代表人:××,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湛江市遂溪縣新橋糖廠宿舍3單元304房。
上訴人×××因確認勞動關(guān)系糾紛一案,不服湛江市麻章區(qū)人民法院(2011)麻法民一初字第2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代理審判員 ×××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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