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87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4-12)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游XX,男,出生于重慶市梁平縣,漢族,高中文化,農民兼?zhèn)體經營戶。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2年2月27日由梁平縣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游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游XX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游XX于2012年2月17日23時許,與朋友在梁平縣梁山街道名豪酒店歌廳飲酒后,駕車去梁山街道“三峽風”吃宵夜,然后又駕駛自己未上戶的別克轎車,搭載二人從“三峽風”往名豪大酒店方向行駛。2012年2月18日零時50分許,被告人游XX駕車路過梁平縣公安局交巡警名豪平臺時,被民警當場查獲。2012年2月18日1時20分,民警帶游XX去梁平縣中醫(yī)院提取血樣。2012年2月18日,偵查機關將游XX靜脈血液送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檢驗結果為:送檢檢材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09.2mg∕100mL。2012年2月27日,偵查機關將乙醇檢驗報告送達被告人游XX。
上述事實,被告人游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偵查機關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酒后駕車行駛路線草圖、呼氣式酒精測試單、酒后駕車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鑒定委托書、重慶市公安局渝公鑒(乙醇)〔2012〕1329號乙醇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通知書、同步錄音錄像光盤、駕駛證復印件、戶口信息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庭認為,被告人游XX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被告人游XX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搭載他人,具備一個量刑情節(jié),本可在量刑檔次內從重,但考慮被告人當庭認罪,自愿接受罰金刑處罰等情節(jié),故可在量刑檔次內酌定從輕。根據庭審查明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結合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xiàn)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游XX犯危險駕駛罪, 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陸元貴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高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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