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78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4-11)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78號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XX,男,出生于重慶市梁平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1993年9月14日經檢察院批準,2011年11月18日被逮捕,同日被梁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XX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控辯雙方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梁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興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XX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3年2月5日晚,被告人姚XX拾到的一部自行車由失主陳XX持證領回,陳家人懷疑自行車系姚XX偷盜,雙方發(fā)生爭吵,鄰居劉XX前來勸解引起被告人姚XX不滿,后被告人姚XX持刀將劉XX手指刺傷。次日晨,被告人姚XX到陳家要求恢復名譽,劉XX到陳家要求姚賠償醫(yī)藥費,雙方發(fā)生爭吵,被告人姚XX持刀與持竹棒的劉XX打斗中將劉XX右手、面部砍傷。經鑒定,劉XX面部疤痕呈條索狀,容貌毀損丑陋,鼻腔呼吸時感不通暢,損傷程度為重傷。
另查明,被告人姚XX于2011年11月18日到公安機關投案。2011年11月18日被告人姚XX與劉XX達成協(xié)議,由姚XX一次性賠償劉XX經濟損失2萬元,已按協(xié)議兌現(xiàn),劉XX表示諒解姚XX,希望司法機關對姚XX從輕處理。
上述事實,被告人姚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姚XX的戶口證明、供述與辯解,被害人劉XX的陳述,證人陳XX、劉XX2、陳XX2、李XX、李XX2的證言,原萬縣市法醫(yī)學會鑒定書,公安機關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XX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被告人姚XX犯罪后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得到諒解,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姚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口頭或者書面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李 玲
代理審判員 李吳霞
人民陪審員 張曉紅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陳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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