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65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3-21)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65號
公訴機關(guān)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冉XX,男,出生于重慶市梁平縣,漢族,文盲,農(nóng)民。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梁平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冉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冉XX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2年2月17日16時許,被告人冉XX酒后駕駛渝FDX777號兩輪摩托車搭載魏XX,從本縣福祿鎮(zhèn)四安村行駛至福祿街道與劉宏運駕駛的渝FH6873號貨車發(fā)生碰撞,劉宏運報警后,梁平縣公安局福祿交巡警將被告人冉XX查獲。經(jīng)檢驗,被告人冉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08㎎/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冉XX的戶口證明、供述與辯解,證人劉XX、魏XX、雷XX的證言,公安機關(guān)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事故現(xiàn)場圖、照片、辨認筆錄、血樣提取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乙醇檢驗報告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冉XX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jù)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被告人冉XX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積極履行罰金刑,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證據(jù),結(jié)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三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冉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口頭或者書面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李 玲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高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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