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民二初字第499號
——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1-9-8)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城民二初字第499號
原告吳世文,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黃進,海南言必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天和恒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波林,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兆洪,該公司辦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陳立勇,海南中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鐘世祥,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符麗娟,該公司職員。
被告海南魯能廣大置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龐尊生,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付鵬,該公司職員。
原告吳世文與被告山東天和恒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基公司)、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海南六建)、海南魯能廣大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1年8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世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黃進,被告恒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兆洪、陳立勇,被告海南六建的委托代理人符麗娟,被告魯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世文訴稱:2009年12月12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第一份《勞務承包合同》,將其承包的魯能三亞灣美麗三區(qū)C-1-17標段A、D戶型工程的勞務部分承包給原告,承包方式為全包工,承包價格按圖紙設計的建筑面積計算300元/㎡。2010年5月18日,被告一依約向原告收取工程保證金10萬元。2010年6月9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第二份《勞務承包合同》,將上述標段B戶型的砌磚、抹灰分項工程承包給原告,承包方式為全包工,承包價格為:抹灰內墻9.5元/㎡,外墻22元/㎡;砌磚灰砂磚0.28元/塊,加氣磚20元/㎡。2010年9月10日,原告對兩份勞務承包合同按時完工交付,2010年12月該標段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兩份勞務承包合同當事人相同,并且A、D戶型和B戶型標的物同為魯能三亞灣美麗三區(qū)C-1-17標段建筑工程內容,因此,第一被告在承包工程管理、勞務量審核結算和勞務費支付等方面均將兩個合同一并進行。2010年11月,被告一的預算員王國鋒、資料員劉非向原告提交了兩分承包合同的原告班組的勞務審核結算報表,該報表以下部分事實和合同約定不符:
1、工程產值應為2187551元:
①報表漏算了2010年11月18日第一被告增加認可的“B戶型內外墻掛網噴漿”收方內容,計9856元;
②根據(jù)兩份承包合同約定,砌磚勞務費加氣磚20/㎡,灰砂磚36.4元/㎡(即0.28元/塊),根據(jù)圖紙施工說明使用加氣磚更改為使用灰砂磚,更改面積為6720㎡,該更改增加的勞務費用為6720×(36.4-20) =110208元;
③另外,因第一被告原因原告停工三天,第一被告項目經理董繼江口頭承諾:原告進行的基礎平整,每個加付勞務費300元作為補償,增加的勞務費共計3900元;
因此,增加工程勞務費123964元,兩份勞務合同工程產值總計應為9856+110208+3900+2063587=2187551元。
2、工程損失扣款應為51382.8元:
①龍門架搭設人工費扣款,沒有合同依據(jù):
根據(jù)第一份合同第二條和第四條約定,龍門架不屬于合同必須使用的工程設備,因此搭設龍門架不屬于原告承包的勞務范圍,該部分28823.49元扣款沒有合同依據(jù);
②植筋費6000元扣款,原告予以認可;
③游泳池未干工程量扣款,違反合同約定:
根據(jù)第一份合同第二條第3項約定,戶外游泳池不在合同約定的A. D戶型建筑面積之內,即游泳池工程量未包含在合同約定的勞務工程量范圍內,不存在扣除工程量問題。因此,該扣款138491.28元違反合同約定。
④D戶型和D組合內外墻抹灰代干扣款應當為45382.8元:
工程損失扣款總計為6000元+45382.8元=51382.8元。
3、項目部罰款17570元未經原告簽單認可,沒有根據(jù).
根據(jù)兩份勞務合同原告應得勞務承包費總額為2187551-51382.8=2136168.2元,扣除已經支付的勞務承包費1461590元,第一被告欠付勞務承包費總額為674578.2元。另,第一份合同10萬元工程保證金第一被告應當予以返還。
第一被告沒有相應建筑企業(yè)資質,借用第二被告名義承包涉訟建設工程,兩被告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第二被告應當對第一被告欠付工程勞務費行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被告是涉訟建設工程總發(fā)包單位,其應當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原告承擔清償責任。
請求人民法院判決:1、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勞務承包費674578.2元,且返還原告工程保證金100000元,共計774578.2元;2、第二被告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第三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清償責任。
被告恒基公司答辯稱:一、原告在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過程中嚴重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1、工期延誤:原告述稱“2010年9月10日,原告對兩份勞務承包合同按時完工交付,2010年12月份該標段工程進行了竣工驗收”,但合同約定完工日期為2010年8月15日。原告已認可自己的工期延誤。事實上并非原告所言:2010年9月原告找不到工人而中途退場的(并不是原告所說的2010年9月10日按時交付),其后續(xù)工程是原告找工人代干的,根據(jù)2009年12月12日簽訂的合同第六款約定:因原告工期延誤雙方按總工程的85%進行結算。2、原告所做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原告退場后被告找臨時工并支付臨時工費用16360元才將該工程徹底完工,于2010年12月28日驗收合格。二、被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且還多支付原告9017.59元。1、A、D戶型按圖紙面積約定價共計1921500元,設計變更增加的費用原告予以認可,同樣原告對設計變更減少的費用也應予以認可。因原告違反合同第六條約定總工程價款應按85%計算,扣除原告自動退場未完成的工程由被告請人代工的費用、因質量問題扣除的費用及保修金5%后被告已多支付3832.39元。2、B戶型雙方結算的價款計103704元已全部付清,按合同約定應扣除保修金5185.2元,因此被告已多支付保修金5185.2元,總共多付了9017.59元。三、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將海南六建和魯能公司作為被告起訴沒有法律依據(j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海南六建答辯稱:我司與原告未簽訂任何合同,原告起訴我司沒有理由和法律依據(jù)。
被告魯能公司答辯稱:我司是跟海南六建簽訂的總發(fā)包合同,我司與原告無任何關系,若原告訴求真實,我司愿督促第一被告付款。
經審理查明:2009年12月12日,恒基公司(甲方)和吳世文(乙方)簽訂第一份《勞務承包合同》,約定:乙方承包甲方魯能三亞灣美麗三區(qū)C-1-17標段(下稱美麗三區(qū))工程中A、D戶型工程。承包方式:實行全包工,自基礎開挖到竣工驗收所有項目。承包內容:磚砌體、砼、鋼筋、模板、內外墻抹灰、樓地面、鋼筋焊接、電查壓力焊、二次結構植筋、屋面處理、游泳池、景觀水池,保證竣工驗收。圖紙變更2000元以內不再計算,超過2000元建設單位另行計算工程量并簽證等。承包價格:根據(jù)圖紙計算建筑面積,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結算方式:實際結算面積以竣工后的竣工圖紙上的面積計算為準。乙方進場前向甲方交納工程質量、施工進度等責任保證金10萬元,工程施工驗收完畢后退還乙方;甲方提供工程所需的各種建筑材料和外鋼管腳手架、物料提升機。其余小型工具機等設備由乙方提供;施工工期:乙方必須按照甲方與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所安排定制的工期計劃節(jié)點按期完成,春節(jié)前必須保證施工到±0.000,工期每拖延一天從工程總價扣除15%,此款項在實際結算時扣除。自基礎到主體封頂?shù)娇⒐を炇杖掌跒?009年12月12日至2010年8月15日等。2010年6月9日,恒基公司和吳世文簽訂第二份《勞務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美麗三區(qū)B戶型的砌磚、抹灰分項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承包方式:實行全包工。承包價格:抹灰內墻9.5元/㎡、外墻22元/㎡,砌磚灰砂磚0.28元/塊,加氣磚20元/㎡。
吳世文依約進場施工,2010年5月18日,吳世文向恒基公司支付美麗三區(qū)A、D戶型合同押金10萬元,恒基公司的工作人員劉傳富向吳世文開具收據(jù)。2010年11月15日,吳世文班組和恒基公司進行結算,結算書上注明:截止2010年11月15日吳世文施工班組所有簽證全部辦理完畢。吳世文施工的A、D戶型面積為6405.21㎡,即A型408.42㎡×11棟+D型659.49㎡+D型組合1253.1㎡。恒基公司已向吳世文支付A、D戶型工程款1357895元,B戶型工程款103704元,恒基公司共向吳世文支付工程款1461599元。
另查明,結算后吳世文另增加B戶型內外墻掛網噴漿的工程量為內墻6320㎡、外墻4000㎡,2010年11月20日,恒基公司簽證的《現(xiàn)場收方單》中定價為內墻0.8元/㎡、外墻1.2元/㎡,增加工程量是9856元。2010年1月6日,恒基公司將涉案工程龍門架建筑安裝工程承包給三亞中超腳手架工程部施工,其綜合費用為15元/㎡,因恒基公司提供龍門架搭設,2010年7月18日,恒基公司簽證按4.5元/㎡擬扣除吳世文工程款28823.5元。2010年8月31日至9月18日期間,D戶型內外墻和D組合內墻抹灰由他人代吳世文施工,恒基公司簽證認可該代干工程款為62579元。吳世文施工的工程驗收前,恒基公司代替吳世文維修找補,其發(fā)生的直接人工費為7100元,工程竣工清理發(fā)生的衛(wèi)生費為2160元。
恒基公司和吳世文均認可:增加砂墊層置換13209元、跑模工程損失扣款17570元、植筋費6000元。
2010年11月30日,美麗三區(qū)一期第四標段工程(包含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魯能公司是美麗三區(qū)一期第四標段工程的建設單位,海南六建是施工單位,海南六建將涉案工程轉包給恒基公司施工。恒基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資質。
上述事實有:勞務承包合同、簽證證明、結算書、付款憑據(jù)、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恒基公司和吳世文簽訂的合同為勞務分包合同,其性質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建筑企業(yè)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和專業(yè)承包、勞務分包三個序列。因勞務承包人吳世文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其不具有勞務作業(yè)的法定資質,恒基公司和吳世文所簽訂的《勞務承包合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無效合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吳世文所承包的勞務工程已經竣工驗收,故恒基公司應參照合同的約定向吳世文支付工程款。
吳世文提供的2010年11月15日的《結算書》上已注明:截止2010年11月15日吳世文施工班組所有簽證全部辦理完畢,《結算書》上有恒基公司的工作人員簽字。吳世文提供的2010年11月18日的《現(xiàn)場收方單》上有恒基公司項目經理黃超簽字,該簽證是在2010年11月15日之后發(fā)生的工程量,故該簽證涉及到的“B戶型內外墻掛網噴漿”內墻6320㎡、外墻4000㎡應認定為吳世文在結算后增加的工程量,根據(jù)雙方約定的內墻0.8元/㎡、外墻1.2元/㎡計算,恒基公司應向吳世文支付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9856元。
吳世文主張,根據(jù)圖紙施工說明使用加氣磚更改為使用灰砂磚,更改面積為6720㎡,恒基公司應另行支付更改增加的勞務費110208元。恒基公司和吳世文簽訂的第一份合同,已經明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即不管是采用加氣磚或灰砂磚砌墻,其工程價款均是按300元/㎡結算。且合同約定圖紙變更超過2000元,建設單位另行計算工程量并簽證。恒基公司認為第一份合同涉及到的砌磚本來就是采用灰砂磚,第一份合同涉及到的工程量始終沒有發(fā)生變更。因吳世文的該項主張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其沒有提供恒基公司要求變更的證據(jù)和簽證文件來證明,吳世文申請對“加氣磚變更為灰砂磚的變更面積”和“24墻每平方米灰砂磚使用數(shù)量”進行司法鑒定沒有事實根據(jù),不予支持。吳世文主張,因恒基公司的原因致其停工三天,已增加勞務費3900元,吳世文已承認沒有證據(jù)證明該項主張。吳世文主張,設計變更增加的工程量應根據(jù)其提供的證據(jù)二,即《美麗三區(qū)一期班組審核結算報表》上記載的25174元為準,但該報表上沒有任何單位的簽章,恒基公司不予認可,且吳世文同樣沒有提供相關的簽證文件來證明,故采信恒基公司關于設計變更增加工程量金額為14364.48元的主張。恒基公司和吳世文均認可第一份合同的建筑面積是6405.21㎡,雖然第一份合同中約定的承包內容包括游泳池,但游泳池最后因設計變更而取消,即游泳池的工程量不包含在上述6405.21㎡之內,故不存在扣除游泳池工程量的問題。
第一份合同約定,恒基公司提供工程所需的外鋼管腳手架和物料提升機,吳世文提供小型工具機等,恒基公司搭設的龍門架應屬于物料提升機范疇,吳世文依約不應承擔龍門架攤銷費28823.5元。2010年8月31日至9月18日期間,恒基公司另外找人對D戶型內外墻和D組合內墻進行抹灰,恒基公司已向他人支付工程款62579元。根據(jù)第一份合同的規(guī)定,上述工程屬于吳世文勞務工程內容,因第一份合同對內外墻抹灰的單價沒有規(guī)定,且恒基公司已實際代吳世文向他人支付了勞務費62579元,故該62579元應從吳世文的工程款中扣除。吳世文有義務保證其工程質量,工程驗收前,恒基公司代替吳世文維修找補所發(fā)生的費用7100元,應由吳世文負擔。衛(wèi)生清理不屬于吳世文的工程范圍,衛(wèi)生費2160元不應從吳世文的工程款中扣除。第一份合同約定“乙方進場前向甲方交納工程質量、施工進度等責任保證金10萬元”, 2010年5月18日,吳世文向劉傳富支付“美麗三區(qū)A、D戶型合同押金10萬元”,恒基公司承認劉傳富系其公司工作人員,且劉傳富向吳世文出具了收據(jù),故認定該10萬元是吳世文向恒基公司支付的質量保證金。第一份合同同時約定“工程施工驗收完畢后退還乙方”,美麗三區(qū)一期工程已經竣工驗收,故該10萬元質保金應退還吳世文。
吳世文在第一份合同,即美麗三區(qū)A、D戶型工程中的施工面積是6405.21㎡,按300元/㎡計算,其工程款是1921563元,再加上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9856元、增加砂墊層置換13209元、設計變更增加14364.48元,共計1958992.48元,扣除跑模工程損失扣款17570元、恒基公司代付勞務費69679元(62579元+7100元)、植筋費6000元,扣款合計93249元,恒基公司實際應向吳世文支付的工程款是1865743.98元(1958992.48元-93249元)。吳世文在第二份合同,即美麗三期B戶型中發(fā)生的工程款是103704元,恒基公司和吳世文均已認可。故吳世文履行上述兩份合同應取得的工程款合計為1969447.98元,恒基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461599元,恒基公司還應向吳世文支付工程款507848.98元。
違約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因恒基公司和吳世文所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恒基公司主張吳世文違約,吳世文應承擔違約責任,即應扣除吳世文15%的工程款,恒基公司的該項主張有悖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恒基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資質,吳世文請求海南六建對恒基公司欠付其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魯能公司是美麗三區(qū)一期第四標段工程的建設單位,魯能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向施工單位支付了全部工程價款,故魯能公司應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吳世文承擔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山東天和恒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天內,向被告吳世文支付工程款507848.98元;
二、被告山東天和恒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天內,返還被告吳世文工程保證金100000元;
三、被告海南魯能廣大置業(yè)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吳世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46元(吳世文已預交),由原告吳世文負擔2540元,由被告山東天和恒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00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邢增秀
審 判 員 羅啟雅
人民陪審員 孫 強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王子龍
附: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
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
。煟ㄒ唬┏邪宋慈〉媒ㄖ┕て髽I(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ǘ]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ㄈ┙ㄔO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七條 具有勞務作業(yè)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fā)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fā)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jù)確認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