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瓊海法強字第3號
——海南省海口市海事法院(2011-9-20)
海 口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1)瓊海法強字第3號
請求人欽州恒榮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蘇志平。
被請求人廣西興泰隆船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振忠。
請求人欽州恒榮鋼鐵有限公司以被請求人所有的“興泰隆168”輪承運其司的螺紋鋼,在運輸途中由于保管不當,導致船艙進水引發(fā)鋼材大面積生銹造成貨損但被請求人拒不卸貨為由,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海事強制令申請,要求責令被請求人廣西興泰隆船務有限公司所屬的“興泰隆168”輪?啃敦。本院受理后,要求請求人欽州恒榮鋼鐵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前向本院提供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擔保,但請求人至今未提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請求人欽州恒榮鋼鐵有限公司的海事強制令申請。
強制令案件受理費3000元,由請求人欽州恒榮鋼鐵有限公司承擔。
審 判 長 陳 映 紅
代理審判員 林 師
代理審判員 張 醫(yī) 芳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吳 永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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