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梁法民初字第00395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1-4-18)
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梁法民初字第00395號
原告鐘XX,男,生于1960年1月18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農(nóng)民。
被告郝,女,生于1962年12月26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農(nóng)民。
原告鐘XX與被告郝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中波獨任審判,于2011年4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郝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鐘XX訴稱,原、被告于1997年6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戀愛,1997年9月29日辦理結婚登記,原、被告均系再婚。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糾紛。2006年2月,雙方發(fā)生糾紛后,被告外出,與原告分居生活至今,F(xiàn)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許離婚。
被告郝辯稱,被告同意離婚,雙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無共同債權、債務。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6月相識戀愛,同年9月29日辦理結婚登記,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原告與前妻所生育之子鐘XX(現(xiàn)已成家)跟隨雙方生活。從2005年開始,雙方因瑣事時常發(fā)生爭吵。2006年2月,雙方發(fā)生糾紛后,被告外出,與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為此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訴訟來院,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許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當?shù)卮迕裎瘑T會出具的證明、被告向本院郵寄的書面答辯意見等證據(jù)及原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于2006年2月與原告發(fā)生糾紛后外出,雙方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及家庭義務,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被告亦同意離婚,對于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鐘XX與被告郝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鐘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張 中 波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 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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