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梁法民初字第02242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1-3-17)
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梁法民初字第02242號
原告薛XX,女,生于1969年2月17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蔣文勇,重慶文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X,男,生于1970年2月23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農(nóng)民。
原告薛XX與被告楊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中波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劉驊、劉曾蘭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3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薛XX及其委托代理人蔣文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薛XX訴稱,原、被告于1990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戀愛,1992年11月28日登記結婚,1994年2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楊美軍。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和,雙方經(jīng)常發(fā)生吵架、打架;2003年,原、被告各自外出務工,被告不履行家庭義務,致使雙方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婚生子楊美軍隨原告生活,各自的婚前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共同財產(chǎn)平均分割。
被告楊XX書面答辯稱,被告與原告于1992年11月28日登記結婚;由于婚前感情基礎好,雙方婚后相處得很好,并一起外出到福建務工;原、被告的感情并未破裂。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在訴訟中提供了以下證據(jù),用以證明其訴訟主張:
1、結婚證及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擬證明原、被告的夫妻關系及婚生子情況。
2、梁平縣仁賢鎮(zhèn)白鶴村村民委會證明,擬證明被告外出務工多年,地點不詳,無法與被告取得聯(lián)系。
3、協(xié)議書,擬證明原、被告曾協(xié)議離婚。
4、集體土地建設使用證復印件,擬證明原、被告共同修建了房屋一幢。
5、張國聰、張杰聰、田艷的書面證明,擬證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多年。
6、楊美軍的書面說明,擬證明原、被告感情不和,并于2004年分居至今,楊美軍表示愿意隨原告生活。
7、錄音光盤、錄音整理筆錄,擬證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
8、證人李成文、高代翠、易志珍、龍明貴、龍幫會、黃德三的當庭證詞,擬證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時常發(fā)生糾紛,雙方于2004年分居生活至今,被告不履行家庭義務。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來源合法,證明原、被告系夫妻關系及婚生子楊美軍的身份情況,內(nèi)容真實,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2證明了被告外出務工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3,因無法確認是否是楊XX本人簽名,本院暫不認定;證據(jù)4,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5、6、7、8,證明了原、被告時常發(fā)生糾紛,從2005年開始,分居生活至今的情況,證據(jù)之間能互相應證,內(nèi)容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相識戀愛,1992年11月28日辦理結婚登記,1994年2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楊美軍。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時常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糾紛,雙方從2005年開始分居生活至今,其間經(jīng)人多次調(diào)解,仍未和好夫妻關系。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訴訟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另查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修建了房屋一幢(坐落于梁平縣仁賢鎮(zhèn)白鶴村12組),原告在訴訟中表示對此房屋暫不予處理;原告在庭審中表示自愿付給被告經(jīng)濟幫助費3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糾紛,雙方從2005年開始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要求離婚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楊美軍在書面說明中表示愿意隨原告生活,對原告要求楊美軍隨其生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婚前財產(chǎn),因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所共同修建的房屋,因原告在庭審中表示暫不處理,因此本院暫不予處理;原告主張的其他共同財產(chǎn),因無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表示愿付給被告經(jīng)濟幫助費3000元,因其主張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四)項、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薛XX與被告楊XX離婚;
二、原、被告之婚生子楊美軍隨原告薛XX生活;
三、由原告薛XX付給被告楊XX經(jīng)濟幫助費3000元;
四、駁回原告薛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由原告薛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中 波
代理審判員 劉 驊
代理審判員 劉曾 蘭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林 高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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