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芳與被告王晨明離婚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6-11)
原告王芳與被告王晨明離婚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濟民一初字第45號
原告王芳,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漢族。
被告王晨明,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漢族。
原告王芳因與被告王晨明離婚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作出受理決定,并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芳訴稱:其與被告2010年元月3日結婚,婚后因性格不合,被告賭博、曾毆打其。原、被告之間的婚姻已名存實亡,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合理分割共同財產(chǎn)并賠償其精神損失100000元。
被告王晨明辯稱:其不同意離婚。并要求原告承擔30000元貸款的一半,返還35000元彩禮。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元月3日登記結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瑣事吵架生氣。訴訟中被告同意離婚。結婚時被告貸款30000元,用于結婚。原告嫁妝有:格力壁掛空調(diào)一臺、海爾冰箱一臺、飲水機一臺、立馬電動車一輛、組裝電腦一臺、一張玻璃餐桌及6個凳子一臺回風爐。除立馬電動車一輛在原告處外,其余財產(chǎn)均在被告處。訴訟中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房屋所屬權歸原被告所有的證明,要求分割房屋。夫妻共同債務,被告認可借原告母親3000元未還。其余雙方所稱共同債務對方均不認可,也未提交證據(jù)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矛盾發(fā)生爭執(zhí),從而影響夫妻感情,現(xiàn)原告起訴離婚,被告同意,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準許。被告貸款30000元,被告認可用于結婚。并未用于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被告要求原告承擔一半,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嫁妝系原告的財產(chǎn),歸原告所有,其余歸被告所有。被告請求原告返還彩禮,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故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失100000元亦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故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分割房屋,因牽扯到他人的權益,本案不予涉及。原告可另行主張。夫妻共同債務,被告認可借原告母親3000元未還,雙方應均攤。其余雙方所稱共同債務對方均不認可,也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認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王芳與被告王晨明離婚。
二、原告嫁妝有:格力壁掛空調(diào)一臺、海爾冰箱一臺、飲水機一臺、立馬電動車一輛、組裝電腦一臺、一張玻璃餐桌及6個凳子一臺回風爐歸原告所有。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履行完畢。
三、借原告母親的3000元,原、被告各承擔1500元。
三、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被告各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 院遞
交上訴狀一式八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慶
九
審 判 員 王 亞
娟
人民陪審員 黃 艷 萍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喬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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