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家兵與被告河南省濟源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生產承包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1-7-13)
原告焦家兵與被告河南省濟源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生產承包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中民二初字第2號
原告焦家兵,男,1977年4月4日出生。
原告馮勇,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松、葉俊慶,河南金學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南省濟源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濟源市克井鎮(zhèn)。
法定代表人齊百紅,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孫小梅,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姚云東,河南凌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南省濟源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四礦,住所地:濟源市王屋鎮(zhèn)鐵山村。
法定代表人張亮,礦長。
委托代理人王行智,河南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焦家兵與被告河南省濟源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濟源煤業(yè)公司)生產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焦家兵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即日作出受理決定,同時向焦家兵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開庭傳票、訴訟風險提醒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并向濟源煤業(yè)公司送達起訴狀、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訴訟風險提醒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限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為30日。訴訟中,本院根據焦家兵的申請依法追加河南省濟源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四礦(以下簡稱濟煤四礦)為本案被告,根據馮勇的申請依法追加馮勇為本案原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焦家兵、馮勇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松、葉俊慶,濟源煤業(yè)公司委托代理人孫小梅、姚云東,濟煤四礦委托代理人王行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焦家兵、馮勇訴稱:2008年12月29日,其二人與濟源煤業(yè)公司下屬的濟煤四礦簽訂一份《生產承包協(xié)議書》,約定:由其二人承包濟煤四礦,從事煤炭開采工作,開采的煤炭按照每噸155元的價格和濟煤四礦進行結算,由濟煤四礦對外銷售,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止,共計4年。合同簽訂后,其二人向濟煤四礦交付了150萬元安全保證金。承包期間,濟煤四礦欠其二人2009年1—4月煤款444247元、8—9月煤款836225元以及現(xiàn)場存煤約300噸的價款46500元,共計1326972元?鄢涠嗽跐核牡V借款9筆共計710000元、濟煤四礦代付工人工資492341元、代付衛(wèi)生、保衛(wèi)等費用68180元,濟煤四礦尚欠煤款56451元。2009年11月3日,濟煤四礦單方終止承包協(xié)議,給其二人造成巨大損失,濟煤四礦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濟煤四礦僅為濟源煤業(yè)公司的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應由其所屬企業(yè)法人濟源煤業(yè)公司承擔。故請求判令:1、二被告返還其安全保證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濟煤四礦解除承包合同之日<即2009年11月3日>起計至本案起訴之日<即2010年3月2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二被告給付煤款56451元及利息(利息起止時間、利率標準均與安全保證金1500000利息的計算時間、利率相同);3、二被告賠償其二人直接經濟損失1438230.30元、固定資產損失324468元以及解除合同后預期可得利益損失2132118元;4、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二被告對以上各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濟煤四礦辯稱:根據《生產承包協(xié)議書》約定,如政策性停產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該礦為了執(zhí)行河南省以及濟源市人民政府有關要求該礦進行停產整頓的文件精神才與二原告解除承包合同,該礦并無違約;2、關于二原告要求的保證金1500000元以及各項經濟損失,因雙方互欠款項,只有待雙方對帳后才能確定應付二原告款的具體數(shù)額。況且,二原告在承包期間存在管理混亂、沒有生產資質等嚴重違約情形,造成該礦礦井巷道兩次被淹,部分巷道倒塌報廢的嚴重生產事故,給煤礦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目前,該礦已將焦家兵、馮勇作為被告起訴至濟源市人民法院,要求焦家兵、馮勇賠償因違約導致的經濟損失1980000元,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濟源煤業(yè)公司辯稱:濟煤四礦實際上是由張亮等人入股投資成立的股份制企業(yè),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濟源煤業(yè)公司并未向該礦進行投資,與濟煤四礦僅僅是掛靠關系,且濟煤四礦與二原告簽訂承包合同,未經該公司授權,故該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二原告為支持自己訴訟主張,提供的證據有:
1、濟源煤業(yè)公司、濟煤四礦的企業(yè)工商登記基本信息表各一份,證明濟煤四礦是濟源煤業(yè)公司的分公司,工商登記的負責人為張××,濟煤四礦的民事責任應由其所屬企業(yè)法人濟源煤業(yè)公司承擔,或濟源煤業(yè)公司應在濟煤四礦對外無力承擔債務時承擔責任;
2、2008年12月29日二原告與濟煤四礦簽訂的《生產承包協(xié)議書》及2009年5月29日的補充協(xié)議、2009年11月3日濟煤四礦給原告出具的《關于終止<陜西采掘隊施工隊協(xié)議書>通知書》(以下簡稱終止協(xié)議通知)以及2009年10月30日原告馮勇、原告包工隊調度人員譚××、濟煤四礦辦公室主任苗××以及原負責人張××的談話錄音材料(包括光盤)一份,錄音主要內容為:張××講:2008年12月29日雙方簽訂的生產承包協(xié)議有不利的可以協(xié)商變動,其提出將原告方供給濟煤四礦的結算煤價每噸155元降到125元、原告生產所用電費由濟煤四礦承擔變更為原告承擔、原告所用工人的培訓費由原告方全部承擔。馮勇講:對張××提出的各項修改意見均不能接受。張××講:簽訂承包協(xié)議時雙方都知道上面要求技改期間不準出煤,濟煤四礦讓原告方干也是偷著干,因情況變化太大,按原承包協(xié)議約定的每噸155元煤價結算,濟煤四礦就會賠錢,不能再干了,雙方可以對原協(xié)議進行協(xié)商逐步補充,如果原告方硬要執(zhí)行原協(xié)議,那就上法庭,由法院判決。馮勇講:價格不能降,電費也無法接受。張××講:那就終止協(xié)議,雙方把財產清點一下,以前的生產承包協(xié)議不算了。以上證據證明二原告與濟煤四礦存在承包合同關系,因濟煤四礦要求將原承包協(xié)議約定的煤價155元降低到125元并由原告承擔生產電費用,遭到原告拒絕后,濟煤四礦單方終止了承包合同;
3、2008年12月29日、2009年3月30日、6月26日濟煤四礦出具的收據三張,證明原告分三次共向濟煤四礦交納安全保證金1500000元;
4、2009年11月25日濟煤四礦給原告出具的1944247元煤款欠條、2009年5月20日濟煤四礦給原告出具的444247元煤款欠條、2009年12月12日原告產煤隊與濟煤四礦簽訂的《陜西產煤隊2009年8—9月產煤結算表》各一張以及濟煤四礦煤場存煤照片7張,證明濟煤四礦欠其2009年1—4月采煤款444247元、2009年8—9月份煤款836225元,以及濟煤四礦單方終止承包合同時煤場遺留原煤價值46500元,以上3項煤款共計1326972元;
5、原告為濟煤四礦購置固定資產明細表一張及原始憑證33頁,證明原告在承包期間為濟煤四礦購置設備資產價值324468元,該設備由濟煤四礦負責人驗收合格并安裝到礦上后在購貨發(fā)票上簽字注明“已接收”,根據承包合同約定,合同終止后應由濟煤四礦支付相應價款,以上資產從最早購買時間2009年7月截至解除承包合同之日止,按3個月折舊,按照機器設備折舊年限10年期滿后殘值按5%計算的通用計算方法,以上設備的折舊為324468元×(1-3%)÷10年÷12個月×3個月=7868.35元,故以上設備的目前實際價值應為324468元-7868.35=316599.65元;
6、濟煤四礦就原告在停產后所提工人工資等問題所作書面答復一份、2010年4月12日原告會計陳××出具的關于濟煤四礦停產天數(shù)的證明一份、原告單方制作《停產期間甲方(濟煤四礦)應補生活費》明細表一份,證明濟煤四礦停產后,并未通知原告方工人放假,原告工人當時均在工地等待,停產期間工人生活費226605元屬于直接經濟損失,應由濟煤四礦賠償;
7、河南天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報告一份,證明由于濟煤四礦違約給原告造成的固定資產投入損失為324468元、2009年1—12月份承包期間的管理費用、生產費用、工資支出、工傷費用、職工食堂費用等的直接經濟損失為1438230.30元;
8、國家統(tǒng)計網公布的2008年煤炭開采和洗選業(yè)統(tǒng)計數(shù)據的資料4張,證明在承包協(xié)議終止后的預期可得經營利潤損失應為:投入的成本×未到期的承包期限×成本費用利潤率18.67%,結合證據8鑒定報告中審定的投資成本,可以計算出因濟煤四礦違約給原告的預期可得利益損失為2132118元。
濟煤四礦對原告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第1組證據無異議,但雙方僅是掛靠關系,濟源煤業(yè)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對第2組證據中的生產承包協(xié)議無異議,對補充協(xié)議有異議,該補充協(xié)議是張××未經該礦授權私自簽訂,不予認可;對終止協(xié)議通知無異議,但終止協(xié)議通知上已載明終止合同是因為政府行為等因素、原告方不愿按照承包協(xié)議約定承擔停工放假期間采煤工人生活費等所致,在雙方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才給原告下達終止協(xié)議通知;濟煤四礦認可原告提供的錄音確系張××、馮勇等人的錄音,但認為濟煤四礦工商登記的負責人為張××,因張××系公務員,該礦于2008年12月將負責人變更為張亮,張××已退出該礦,張××已與該礦無關,該錄音不具有法律效力,況且錄音中顯示當時原告屬于政府要求的停產整頓長期放假期間,雙方是在協(xié)商問題而不是正式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對第3組證據無異議。對第4組證據中的兩張欠條和《結算表》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結算表》不屬于債權憑證,當時款項已經結清,不能以該結算表來重新主張權利;對存煤照片有異議,該7張照片上并不能證明現(xiàn)場存煤的堆放時間、數(shù)量以及由誰開采。對第5組證據本身的真實性和折舊計算方法均無異議,但該礦有關人員在單據上簽字僅證明以上財產已經辦理入庫手續(xù),而該礦倉庫在承包期間由原告管理,故雙方解除承包協(xié)議時應當重新進行清點。對第6組證據中的書面答復本身無異議,但該內容屬于雙方所提的用工計劃,并非雙方確認的原告實際用工人數(shù)、天數(shù)、計算標準及應得工資額的結算依據,不能作為主張權利的依據,且該記錄內容反而顯示該礦反復停產是政府行為;陳××系原告雇傭人員,與原告有利害關系,其證言不可采信;《停產期間甲方(濟煤四礦)應補生活費》上記載原告的工人數(shù)量、停工天數(shù)未經礦方核實,系原告單方所制,不予認可。且當時系政策性停產3天以上,濟煤四礦均已通知原告工人放假,根據生產承包協(xié)議約定該費用應由原告自負。證據7系原告單方委托鑒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對證據8的預期可得利益損失計算方法有異議,該礦是由濟煤四礦作為發(fā)包方投資建設,原告方僅僅是承包采煤業(yè)務,在承包期間雖投入極少量的輔助設施投資,根據承包協(xié)議約定在承包協(xié)議終止后也要由濟煤四礦回購,而原告在計算可得利益損失時卻將濟煤四礦的所有投資作為原告的投資范圍,明顯錯誤,且雙方終止協(xié)議系政府政策性停產所致,即使有損失也由原告自負。
濟源煤業(yè)公司對原告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與濟煤四礦的質證意見相同,并認為以上證據與濟源煤業(yè)公司無關。
濟煤四礦提供的證據有:
1、濟源市人民政府濟政(2009)15號文件《關于做好全市停工停產整頓煤款有關工作的通知》、濟源市停工停產檢查驗收工作領導小組濟煤整(2009)68號文件《關于做好全市停工停產煤礦整頓驗收工作的報告》各一份,證明簽訂承包合同時濟煤四礦屬于正常生產的煤礦,從2009年3月份開始屬于停產整頓的煤礦,因2009年9月8日因河南省平頂山一煤礦發(fā)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濟煤四礦即被政府下令停產整改,與原告終止生產承包合同屬政府政策性行為所致,并非該礦違約所致;
2、2009年10月16日原告包工隊向濟煤四礦遞交的《關于對延續(xù)停產井上、井下用工費用的報告》、2010年6月26日譚××出具的書面證明以及濟源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濟煤四礦訴焦家兵、馮勇賠償經濟損失1980000元一案開庭筆錄中焦家兵、馮勇提供的證人譚××當庭證言各一份,證明2009年10月16日的《關于對延續(xù)停產、井上、井下用工費用的報告》是由原告方出具的,譚××當庭證明2010年6月26日的書面證明確系其本人所寫,譚××當時系焦家兵、馮勇施工隊的調度室主任,該報告是由譚××轉交給了該礦,原告包工隊在該報告中認可當時已被告知從2009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停產放假一個月,復工時間無法確定,濟煤四礦礦長是張亮而不是張××,終止承包協(xié)議的原因除了政府政策性停產外,還因原告不愿按照協(xié)議約定承擔工人生活費的違約行為所致;
3、2009年12月10日原告包工隊出具的關于原告方使用濟煤四礦液壓支柱、短梁、長梁的證明條以及2008年12月28日財產清查統(tǒng)計表各一份,證明原告在承包期間使用濟煤四礦液壓支柱461根、短梁171根、長梁12根,現(xiàn)該財產并未在礦上使用,共計價款488100元,該款應由原告方償還;
4、2009年11月5日濟煤四礦制作的關于代發(fā)2009年1—3月該礦礦長、生產礦長、技術礦長、機電礦長以及安全礦長等“五職”礦長的工資22500元、5—8月維修巷道費用等內容的明細表一份,證明濟煤四礦代原告支付“五職”礦長的工資22500元,支付維修巷道等費用110035元、支付拆除井下部分設施費用28000元,以上共計160535元應由原告承擔;
5、濟煤四礦董事會會議紀要兩份、濟源煤業(yè)公司濟煤(2009)11號文件《關于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聘任及分工的通知》一份,證明2008年12月25日經濟煤四礦董事會研究決定,同意張××辭去該礦董事長和礦長職務,且張××從該礦退出全部投資,2008年12月29日經該礦董事會研究免去張××的董事長和礦長職務,任命張亮為董事長兼礦長,2009年2月13日濟源煤業(yè)公司下文任命張亮為濟煤四礦礦長,之后張××已與濟煤四礦無任何關系,原告提供的張××等人的錄音對于該礦無法律效力;
6、2008年12月12日、18日、27日濟煤四礦工作人員出具的荊梢實物入庫單3張以及2009年2月17日原告會計陳××審核簽字的3439根坑木便條一張,證明在原告承包之前濟煤四礦購置了價值23696元的荊梢,由原告在承包期間使用,另原告經陳××簽字使用該礦坑木3439根,該兩項費用應由原告承擔;
7、2009年11月該礦制作的出煤生產日報表13張以及值班絞車司機出具的每次出煤車數(shù)記錄28份,證明原告提供證據4中照片上顯示目前現(xiàn)場存放的煤和矸渣,并非原告方生產,而是該礦在終止承包合同之后自行開采。
二原告對濟煤四礦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第1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濟煤四礦在該兩份文件下發(fā)前后一直在組織生產,原告是內部承包,對外管理事務由濟煤四礦負責,濟煤四礦并未告知原告政府要求停產整頓的情況,濟煤四礦單方終止合同的行為與政府要求停產整頓的行為無關。第2組證據中的書面報告無原告方人員簽字,并非原告方出具,不予認可,譚××在其他案件中的證言,不能在本案中作為定案依據。對證據3本身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根據承包合同約定,以上固定資產和設備應由原告免費使用,且該證明條上已載明全部交付礦上使用,僅有其中的61根液壓支柱在焦作進行修理,因無力支付修理費,目前仍在焦作修理廠存放。對證據4中濟煤四礦代付“五職”礦長工資22500元無異議,對維修巷道等費用110035元和拆除井下設施費用28000元不予認可。證據5中濟源煤業(yè)公司的任命文件沒有負責人簽字和公章,兩份會議紀要,也沒有加蓋濟源煤業(yè)公司公章,況且,兩份會議紀要顯示會議時間為2008年12月25日、29日,而2008年12月29日張××仍與張亮一起作為濟煤四礦代表與原告簽訂生產承包協(xié)議,2009年5月29日張××仍與原告簽訂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足以說明簽訂生產承包合同時以及承包期間張××仍系濟煤四礦負責人。對證據6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荊梢并非原告方使用,坑木條僅是對坑木數(shù)量的統(tǒng)計,并不能證明是原告方使用。證據7系濟煤四礦單方出具,不具有真實性,不能證明目前現(xiàn)場存放的存煤和矸渣屬于濟煤四礦在終止生產承包協(xié)議后開采。
濟源煤業(yè)公司對濟煤四礦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濟源煤業(yè)公司提供的證據有:2008年1月4日濟煤四礦入股協(xié)議書及濟煤四礦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證明濟煤四礦是由張××、張亮等人入股投資所建的股份制企業(yè),辦理有營業(yè)執(zhí)照,雙方系掛靠關系,濟源煤業(yè)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二原告對濟源煤業(yè)公司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入股協(xié)議書僅證明濟煤四礦資金的來源,根據工商注冊登記,濟煤四礦屬于濟源煤業(yè)公司的分公司,濟源煤業(yè)公司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濟煤四礦對濟源煤業(yè)公司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經當事人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濟煤四礦對原告提供的第1組證據、第2組證據中的承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和終止協(xié)議通知以及認可錄音確系張××與馮勇等人的錄音,本院對其本身真實性予以認定。濟煤四礦對第3組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濟煤四礦對第4組證據中的兩張欠條和《結算表》本身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另7張照片上并不能證明現(xiàn)場存煤的堆放時間數(shù)量以及由誰開采,該照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濟煤四礦對第5組證據本身的真實性和折舊方法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認定。濟煤四礦對第6組證據中的書面答復本身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對于陳××的證言,因陳××系原告雇傭人員,與原告有利害關系,該證言不予采信。停產期間甲方(濟煤四礦)應補生活費》所載原告工人的人數(shù)、天數(shù)未經礦方核實,且系原告單方所制,不予認定。濟煤四礦對證據7不予認可,該證據系原告單方委托鑒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濟煤四礦對證據8的預期可得利益損失的依據和計算方法不予認可,因原告方依據的投資額來源于原告的單方委托鑒定,且該礦是由濟煤四礦作為發(fā)包方投資建設,原告方僅僅是承包采煤業(yè)務,在承包期間雖投入極少量的輔助投資,該計算方法也不符合本案情況,對該證據不予認定。
二原告和濟源煤業(yè)公司對濟煤四礦提供的第1、3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濟煤四礦提供的第2組證據的書面報告雖無原告方人員簽字,但譚××作為原告提供的證人當庭證實2010年6月26日的書面證明系其本人所寫,因譚××當時系原告的調度人員,且也是原告方提供的證人,故譚××證言的應當真實可信,本院對其證言予以認定。二原告和濟源煤業(yè)公司對濟煤四礦提供的證據4中濟煤四礦代付王職礦長工資22500元無異議,予以認定,另外,維修巷道等費用110035元、拆除井下部分設施費用28000元因原告方不予認可,濟煤四礦表示在本案中暫不要求,另行主張,故本案不予涉及。二原告對證據5雖有異議,但并無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故本院對該證據本身真實性予以認定。二原告和濟源煤業(yè)公司對濟煤四礦提供的證據6的真實性無異議,予以認定。二原告對濟煤四礦提供的證據7不認可,該證據系濟煤四礦單方出具,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二原告和濟煤四礦對濟源煤業(yè)公司提供的兩份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濟煤四礦煤場存煤情況進行了現(xiàn)場勘查:雙方均認可煤場存煤7噸、煤矸渣130噸。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
濟煤四礦于2007年6月4日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成立,并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該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負責人為張××,該企業(yè)屬性為私營,企業(yè)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濟源煤業(yè)公司經工商部門登記成立于2002年4月13日,企業(yè)類型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12月29日,張××、張亮代表濟煤四礦(甲方)與焦家兵、馮勇(乙方)簽訂了一份《生產承包協(xié)議書》,載明:一、承包方式及范圍:甲方將煤礦的地面管理、井上井下生產事項、安全生產、巷道開拓工程承包給乙方,由乙方自行管理,做好勞動組織,從事煤炭開采及巷道開拓工作。二、承包價款及結算方式:1、煤炭的承包價款按照乙方開采噸數(shù)進行結算,每噸煤的承包價款為人民幣155元。計量方式按銷煤過磅噸位為標準;6、甲方負責全礦井的生產用電設施、電費以及有關配套設施,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三、甲方職責:10、甲方負責對乙方的工程監(jiān)督、安全監(jiān)督、煤質監(jiān)督,乙方在生產所需采購的設備材料必須持有煤礦安全標志,經甲方驗收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待協(xié)議終止時,歸甲方所有(按國家折舊指標結算)。四、乙方責任:l、乙方負責井上下全部生產、維修、運輸、提升直至地面運輸生產管理、維修人員的組織管理,并支付其工資;7、若因政策性停產或整頓,每次超過3天以上,甲方應補給乙方工人每人每天生活費15元,甲方通知乙方放假,不計生活費(人數(shù)由甲乙雙方領導按天核對人數(shù)為準);五、雙方約定進巷、煤質以及結算方式和其他:2、2009年是甲方礦井技改年,技改工作由甲方負責安排,嚴格按照技改設計方案施工,乙方必須執(zhí)行技改措施,完成月計劃,圍繞技改開展工作,否則按噸煤工資獎懲。技改工程所進巖巷費用,由甲方承擔;5、如政府或政策要求長期停產或其不可抗拒的因素長期停產,甲方及時通知乙方協(xié)商處理;8、乙方承包范圍:生產所需開拓、掘進、回采、全部巷道維修、巷道密閉、運輸、供電、防治水、排水、提升、通風、抽水、防塵等設備設施,直至把原煤和矸石從工作面運輸?shù)降孛婷憾押晚肥,所有工序中的井上下工作人員的工資、原材料消耗費用,均由乙方承擔,電費由甲方承擔。六、違約責任:1、為了保證乙方能最大限度做到安全生產,安全保證金總計3000000元,乙方在協(xié)議簽訂后向甲方交納1000000元,下余2000000元分期付給甲方,在合同期滿后,該押金由甲方一次性退還給乙方;2、本協(xié)議自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止;3、本協(xié)議簽訂后10日內,甲乙雙方對地面和井下生產經營所需房屋、木材、井上井下電器設備、電纜等財產設備進行登記造冊、財產評估,辦理移交手續(xù)。固定設施和設備乙方免費使用,坑木等作價歸甲方所有,價款在噸位工資中扣除。所有倉庫材料登記造冊。合同到期時,乙方全部返還,損壞照價付給甲方;4、如因甲方違約,甲方應賠償乙方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以及所造成的可預期承包價款利益;5、如因政策性停產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8、本協(xié)議發(fā)生糾紛時,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由濟源市人民法院處理。9、本協(xié)議自簽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協(xié)議履行地在濟源市。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08年12月29日—6月26日分三次向濟煤四礦交付安全保證金共計1500000元。
2009年3月27日濟源市人民政府下發(fā)濟政(2009)15號文件《關于做好全市停工停產整頓煤款有關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濟煤四礦作為停產停工整頓的煤礦范圍,凡2009年12月底之前仍未經驗收合格的、停產停工整頓期間違法違規(guī)進行生產或發(fā)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予以關閉。之后,濟煤四礦仍然組織原告包工隊井下采煤作業(yè)。承包期間,濟煤四礦欠原告2009年1—4月的生產煤款、補助款及巖巷款共計444247元未付。2009年12月12日二原告產煤隊與濟煤四礦簽訂《陜西產煤隊2009年8—9月產煤結算表》一份,載明:2009年8月—9月原告采煤隊采煤共計價款836225元。
另外,
二原告于2009年8月29日—10月26日分9次在濟煤四礦共計借款710000元。濟煤四礦代原告支付工人工資492341元,代原告支付2009年8—10月衛(wèi)生、保衛(wèi)、雜活等費用共計68180元,代原告支付2009年1—3月“五職”礦長工資22500元。另外,原告為濟煤四礦購置部分設備資產,價款共計324468元,均由該礦有關人員驗收合格在購貨發(fā)票上簽字并注明“已收到”。其中,二原告將礦上61根液壓支柱在焦作進行修理,因無力支付修理費未能及時送還濟煤四礦,經本院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雙方均表示:該61根液壓支柱應由二原告負責支付修理費并將送還濟煤四礦,在本案中暫時從二原告應得款項中按每根450元(共計27450元)扣除,待二原告支付修理費將61根液壓支柱送還四礦后,濟煤四礦仍按每根450元退還價款。以上資產扣除61根液壓支柱價款27450元后,剩余設備價款為297018元,扣除折舊7868.35后,目前實際價值應為289149.65元。
2009年10月16日原告包工隊向濟煤四礦遞交的一份《關于對延續(xù)停產井上、井下用工費用的報告》,載明:“濟煤四礦老板并礦領導:9月8日平頂山新華四礦發(fā)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后,我礦堅決執(zhí)行省、市政府果斷決策提出的八項舉措,從9月10日至10月10日停工停產放假一個月進行隱患整改,確保安全。對這次停工停產一個月時間,井上、井下同工費用陜西包工隊于9月10日向濟煤四礦老板、礦領導遞交了雙方必須尊重當前井下實際和井上實際,對在放假一個月井上、井下用工費用愿和四礦老板、礦領導坐下來協(xié)商解決的請示報告,但時滿一個月未得到四礦對其費用怎樣解決的批復。...二、10月4日包工隊收到河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10月10日“關于切實做好煤礦整頓驗收工作”的通知,對復工礦井11月1日赴組織驗收,省政府正在就建立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專題研究,待有關政策出臺后再組織實施的政策。由此說來,濟煤四礦復工時間是沒有準確日期的,同時也是無止境的。...四、第一次停工停產放假一個月,9月9日,按四礦規(guī)定至10月10日,F(xiàn)已超出5天,什么時間復工沒有準確的答復,陜西包工隊的態(tài)度是對10月10日以后的井上、井下用工費用提出不予再承擔,望四礦老板、礦領導考慮,怎樣解決得到雙方公平為宜。特此報告,望批復!”2009年10月26日濟源市停工停產檢查驗收工作領導小組下發(fā)濟煤整(2009)68號文件《關于做好全市停工停產煤款整頓驗收工作的報告》規(guī)定濟煤四礦繼續(xù)作為停產停工整頓范圍。2009年10月30日馮勇與張××等人曾在一起就原承包合同內容變更事宜進行過協(xié)商,當時張××提出將原告方供給濟煤四礦采煤的結算價格每噸155元降為每噸125元、原告方采煤所用電費由濟煤四礦承擔變更為原告承擔、原告所用工人的培訓費由原告方全部承擔,馮勇拒絕接受,雙方協(xié)商未果。2009年11月3日濟煤四礦向原告方送達一份《關于終止<陜西采掘隊施工隊協(xié)議書>通知書》,載明:陜西隊焦家兵、馮勇二同志:協(xié)議自2009年1月份生效實施以來,因政府行為和管理等因素影響,你方合同履行情況較差。1O月1O日以來,在股東多次要求變更協(xié)議情況下,為保證協(xié)議履行,礦方多次協(xié)商出臺補充協(xié)議,你方無視我方溝通協(xié)商通知,致使協(xié)商未果。11月3日下午5時在張××、苗××、馮勇、譚××四人協(xié)調會上,馮勇明確答復:協(xié)議不得變更,并指責我方建議屬蠻橫要求,拒絕協(xié)商,堵死協(xié)商之路,致使雙方引發(fā)爭議。為保障股東利益免遭更大損失,根據礦方董事會決議,現(xiàn)通知你方自11月4日八點班起,《陜西采掘隊施工協(xié)議書》終止執(zhí)行,你方須派人在3日內辦理完財產移交手續(xù),5日內離礦,如對此有異議,可以申請濟源市人民法院解決。特此通知。之后,原告方未再進行采煤。訴訟中,經本院做工作,濟煤四礦于2011年1月20日、4月18日分兩次共付馮勇25000元。
2010年7月1日,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濟煤四礦煤場存煤情況進行了現(xiàn)場勘查,雙方均認可煤場存煤7噸、煤矸渣130噸。按生產承包協(xié)議約定的結算價每噸155元計算,7噸煤計款1085元,但濟煤四礦認為該煤、矸渣是合同解除后該礦自己開采,二原告認為是在合同解除前原告方工人開采,濟煤四礦尚未支付該價款;原告稱現(xiàn)場所存煤矸渣當時均系尚未過篩的煤,應按四分之一的含煤量計算為(130噸÷4×155元/噸)5037.5元,濟煤四礦認為現(xiàn)場存放的是矸渣并不是尚未過篩的煤,只能按每噸25元的價款計算,共計3250元。
另查明:濟煤四礦于2010年1月14日將焦家兵、馮勇作為被告起訴至濟源市人民法院,要求焦家兵、馮勇賠償因其二人無相關資質且在承包期間違章開采導致部分巷道報廢所造成的經濟損失1980000元。該案訴訟中,焦家兵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將該案移送本院管轄,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濟民一初字第78號民事裁定,駁回了焦家兵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焦家兵不服該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濟中民管終字第6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目前該案尚未審結。在本案訴訟中,濟煤四礦表示同意返還焦家兵、馮勇安全保證金1500000元,但不同意放棄在濟煤四礦訴焦家兵、馮勇賠償經濟損失一案中對焦家兵、馮勇主張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的權利。
本院認為:2008年12月29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生產承包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該協(xié)議履行。原告主張的安全保證金1500000元,按照協(xié)議約定在合同期滿后由濟煤四礦一次性退還給原告,且濟煤四礦也表示同意在本案中返還焦家兵、馮勇安全保證金1500000元,故原告要求濟煤四礦返還安全保證金15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據生產承包協(xié)議約定該保證金在承包期滿后一次性退還原告,而濟煤四礦在生產承包協(xié)議終止之后未能及時返還安全保證金,故原告要求濟煤四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從生產承包協(xié)議終止之日起至本案起訴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濟煤四礦欠原告2009年1—4月的生產煤款、補助款及巖巷款等444247元未付,雙方無異議,濟煤四礦應予支付。原告提供的2009年12月12日原告產煤隊與濟煤四礦簽訂《陜西產煤隊2009年8—9月產煤結算表》可以證實截至2009年12月12日雙方結算時濟煤四礦欠原告煤款836225元未付,濟煤四礦稱已將該款支付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故原告要求濟煤四礦支付該款,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煤款利息,因雙方并未約定付款期限以及延期付款應當支付利息,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濟煤四礦支付固定資產價款324468元,根據承包協(xié)議約定原告在承包期間所采購的設備材料待協(xié)議終止時歸濟煤四礦所有,按國家折舊指標結算,因當時原告所購設備由該礦有關人員驗收合格后均已在購貨發(fā)票上簽字并注明“已收到”,濟煤四礦稱雙方解除承包合同后應當重新進行清點,而濟煤四礦在承包期間并未對接收以上財產提出異議,濟煤四礦也未能提供原告在承包期間將上述財產私自轉移或處理的證據,故應當認定以上設備已由濟煤四礦接收并由該礦使用,況且雙方終止承包協(xié)議后濟煤四礦事實上已經接收該礦礦上的全部財產,故濟煤四礦要求重新進行清點財產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濟煤四礦應當支付原告相應價款,扣除61根液壓支柱價款27450元后,剩余設備價款297018元,扣除折舊費7868.35元后,目前實際價值應為289149.65元。關于原告主張的現(xiàn)場存煤價款,因本案中系濟煤四礦單方通知終止生產承包合同,當時濟煤四礦并未組織雙方履行現(xiàn)場清點手續(xù),導致現(xiàn)場財產無法查清的責任應由濟煤四礦承擔,經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現(xiàn)場核實,雙方均認可現(xiàn)場存煤7噸、煤矸渣130噸,原告要求濟煤四礦存煤按7噸、煤矸渣130噸按四分之一的含煤量計算賠償價款6122.5元,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放假期間工人工資問題,原告提供的證據有《停產期間應補生活費》、陳××的證言以及濟煤四礦的書面答復意見,《停產期間應補生活費》系原告單方制作,其中記載的原告工人人數(shù)、天數(shù)等內容未經礦方核實,該證據不予認定,陳××系原告雇傭人員,與原告有利害關系,其證言也不予認定,書面答復意見的內容含糊不清,且從該內容分析看該證據屬于濟煤四礦所作用工計劃的性質,并非雙方確認的原告實際用工人數(shù)、天數(shù)以及應得工資額的結算依據,不能作為原告向濟煤四礦主張權利的有效證據使用,況且,根據承包協(xié)議約定若因政策性停產或整頓每次超過3天以上、原告已被通知放假的,不計生活費,根據原告包工隊向濟煤四礦遞交的《關于對延續(xù)停產井上、井下用工費用的報告》可以證明當時原告明確知道濟煤四礦為執(zhí)行省、市政府有關停產整頓的要求從2009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停工停產放假一個月進行隱患整改,濟煤四礦的復工時間沒有準確日期,故原告要求濟煤四礦承擔放假期間工人生活費226605元,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承包協(xié)議終止后的直接經濟損失1438230.30元,均系2009年1—12月份承包期間的管理費用、生產費用、工資支出、工傷費用、職工食堂費用等,而這些費用發(fā)生在雙方終止生產承包協(xié)議之前,系承包期間原告組織生產、獲得利益而支出的正常費用,原告將該費用作為終止合同的損失讓濟煤四礦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預期可得利益,濟煤四礦終止生產承包協(xié)議的原因是因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2009年3月27日、10月26日濟源市人民政府分別下發(fā)文件要求對該礦進行停產整頓,履行合同的條件發(fā)生了變化,濟煤四礦長期屬于停產停工整頓、無法正常生產所致,根據生產承包協(xié)議約定如因政策性停產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濟煤四礦在承包期間所欠煤款、固定資產投資以及現(xiàn)場存煤價款,共計1575744.1元,濟煤四礦應將該款支付給原告。因濟煤四礦系濟源煤業(yè)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故濟煤四礦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本案原告?zhèn)鶆諘r,不足部分依法應由濟源煤業(yè)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原告向濟煤四礦借款710000元,濟煤四礦代原告支付工人工資492341元、代原告支付衛(wèi)生、保衛(wèi)、雜活等費用68180元、代原告支付“五職”礦長工資22500元,原告均無異議,應從濟煤四礦欠原告的款項中予以扣除。關于濟煤四礦要求原告支付該礦荊梢價款23696元和3439根坑木的價款問題,原告不予認可,濟煤四礦提供的荊梢入庫單上并無原告方簽字,坑木條上僅顯示是原告會計對坑木數(shù)量的統(tǒng)計,濟煤四礦并無其他證據證明以上荊梢和坑木已由原告接收使用,故濟煤四礦該項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訴訟中,濟煤四礦經本院轉交給原告的25000元應從原告應得款項中一并扣除。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河南省濟源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四礦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返還焦家兵、馮勇安全保證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河南省濟源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四礦終止承包合同之日<即2009年11月3日>起計至焦家兵、馮勇起訴之日<即2010年3月2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河南省濟源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四礦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不足部分由河南省濟源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二、河南省濟源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四礦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焦家兵、馮勇固定資產價款、承包期間所欠煤款以及現(xiàn)場存煤等剩余價款共計257723.1元。河南省濟源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四礦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不足部分由河南省濟源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三、駁回焦家兵、馮勇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1317元,由焦家兵、馮勇負擔34787元,河南省濟源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四礦負擔165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呂振軍
審 判 員 孫東杰
代理審判員 段雪芳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陳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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