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趙洋與被上訴人楊玉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1-6-29)
上訴人趙洋與被上訴人楊玉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濟中民二終字第5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洋,男,成年。
委托代理人張桂玲,河南劍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玉峰,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
上訴人趙洋與被上訴人楊玉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楊玉峰于2010年11月23日訴至濟源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趙洋給付欠款30000元,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2010)濟民一初字第2018號民事判決,趙洋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1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趙洋的委托代理人張桂玲、被上訴人楊玉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9月29日,趙洋在楊玉峰處借款30000元,并給楊玉峰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楊玉峰現(xiàn)金叁萬元整(¥30000元),于2010年10月3日還清。趙洋
2010年9月29日”。后趙洋未歸還該借款。
原審法院認為,趙洋借楊玉峰3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條為證,該院予以確認,F(xiàn)楊玉峰要求趙洋歸還該款,理由正當,該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趙洋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楊玉峰30000元。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為275元,由趙洋負擔。
趙洋不服原判,上訴稱:2010年9月29日,其向楊玉峰借款20000元,楊玉峰提出只能用四天,逾期需付10000元利息并要求其出具30000元的借條,其實際借款應(yīng)為20000元,楊玉峰要求支付10000元利息違反法律規(guī)定,請求改判其歸還楊玉峰20000元。
楊玉峰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審理查明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趙洋向楊玉峰出具了30000元借條,楊玉峰請求趙洋歸還該款,本院予以支持。趙洋上訴稱實際借款應(yīng)為20000元的理由,因楊玉峰不予認可,趙洋也未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yīng)予維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趙洋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呂振軍
審 判 員 孫東杰
代理審判員 段雪芳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賈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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