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中華訴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zhèn)西窯頭村民委員會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6-27)
原告李中華訴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zhèn)西窯頭村民委員會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1)濟民一初字第1222號
原告李中華,男,漢族。
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zhèn)西窯頭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郭占祥,系該村委主任。
原告李中華與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zhèn)西窯頭村民委員會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決定,并將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送達被告。2011年6月9日,依法由審判員王亞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中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zhèn)西窯頭村民委員會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在1998年至2000年期間在其經營的飯店吃飯,經結算共欠其餐費4149元,有當時的會計郭法成出具的證明為證。該款至今未付,現(xiàn)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欠款4149元。
被告未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有:2000年4月21日,被告給其出具的證明條一張,證明被告欠其餐費4149元。該證明條系被告會計郭法成出具,加蓋有被告的公章。
本院認證如下:被告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且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具有客觀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jù)有效證據(jù),確認以下案件事實:被告欠原告餐費4149元,并于2000年4月21日給原告出具了證明條一張,證明條載明:“證明
賬面欠李中華款肆仟壹佰肆拾玖元整,西窯頭村委,法成手,2000年4月21(加蓋公章)”。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餐費4149元未付,有被告給原告出具的證明條為證,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認定。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149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zhèn)西窯頭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李中華餐費4149元。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為25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zhí)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 亞 娟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喬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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