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全海訴被告張九朝、商平霞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6-10)
原告楊全海訴被告張九朝、商平霞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1)濟民一初字第644號
原告楊全海,男,漢族。
被告張九朝,男,成年,漢族,住址同上。
被告商平霞,女,成年,漢族,住址同上,系張九朝妻子。
原告楊全海因與被告張九朝、商平霞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訴。同日本院作出受理決定,向原、被告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須知、訴訟風險提醒書及開庭傳票。2011年5月4日依法由審判員王亞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全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九朝、商平霞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楊全海訴稱:被告張九朝與商平霞系夫妻關(guān)系,2009年3、4月份,被告張九朝稱在山東棗莊煤場有生意,讓其往棗莊送煤,一噸煤讓其賺20元,其便從案外人段某某處借款36000元,給被告張九朝所說的煤場送了80余噸煤,煤場給其出具了收條。其拿著該收條找到被告張九朝,被告張九朝讓其把收條給他,并給其出具了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楊全,F(xiàn)金叁萬陸仟叁佰元整
張九朝
09.5.1號”,相當于被告張九朝向其借款。后經(jīng)討要,被告張九朝還款7000元,并稱余款按月息2分計算,其便在條上自己批注了月息2分。后其聽說被告張九朝和被告商平霞辦理假離婚,擔心被告張九朝不能按期還款,便找到被告商平霞,讓其在條上批注了“擔保人
商平霞”,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從2009年8月1日至還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均未答辯。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告張九朝于2009年5月1日出具的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 楊全,F(xiàn)金叁萬陸仟叁佰元整 張九朝
2009.5.1號”,該欠條左下方批注:“擔保人 商平霞”,右邊中間批注:“利息2分”。證明二被告欠原告本金30000元。
二被告未提供證據(jù)。
因二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放棄其質(zhì)證、抗辯等權(quán)利,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guān)聯(lián)性,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jù)有效證據(jù),確認如下案件事實:被告張九朝向原告借款36300元,于2009年5月1日出具了欠條,被告商平霞在該條上批注“擔保人
商平霞”,原告在該條上批注了“利息2分”。后被告張九朝還款7000元,余款293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認為:被告張九朝向原告借款36300元,并由被告商平霞作提保,有欠條為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張九朝作為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歸還借款。被告商平霞與被告張九朝系夫妻關(guān)系,并在欠條上批注了“擔保人
商平霞”,故本院認定該借款為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二被告應對該款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歸還本金30000元及2009年8月1日至還款之日的利息,因原告認可欠條上載明的利息2分系其自己批注,且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批注是經(jīng)過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結(jié)果,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對該欠條中關(guān)于利息的約定不予認定。關(guān)于本金部分,原告認可被告還款7000元,故現(xiàn)被告尚欠29300元,應予歸還。原告要求二被告歸還本金30000元,因多出的700元沒有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九朝、商平霞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楊全海借款29300元。
案件受理費650元(系緩交),減半收取325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 亞 娟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喬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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