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怒民一終字第16號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1-8-2)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書
(2011)怒民一終字第1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福貢縣森福邊貿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闖,系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鐘光梅,女,1976年8月27日生,漢族,云南省騰沖縣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金明馨,女,1999年10月17日生,漢族,云南省騰沖縣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金明旭,男,2004年3月12日生,漢族,云南省騰沖縣人。
法定代理人:鐘光梅,系被上訴人金明馨、金明旭之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沈杏恩,女,1936年8月15日生,漢族,云南省騰沖縣人。
原審被告:李發(fā)菊,女,1978年3月3日生,漢族,云南省騰沖縣人。
原審被告:金浩南,男,1998年8月12日生,漢族,云南省騰沖縣人。
原審被告:金夢露,女,2000年5月7日生,漢族,云南省騰沖縣人。
法定代理人:李發(fā)菊,系原審被告金浩南、金夢露之母。
上訴人福貢縣森福邊貿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鐘光梅、金明馨、金明旭、沈杏恩、原審被告李發(fā)菊、金浩南、金夢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福貢縣人民法院(2010)福民一初字第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書面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漏列當事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及第(四)項“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之規(guī)定,并報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福貢縣人民法院(2010)福民一初字第87號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福貢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趙麗華
審 判 員 木春林
審 判 員 和麗瑞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書 記 員 過強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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