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酒民二終字第90號
——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6-19)
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1)酒民二終字第9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郎雪龍,男,生于1981年5月30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周東辰,男,生于1951年10月26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周心民,男,生于1973年12月12日,漢族,山西省運城市人,農民,住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qū)王范鄉(xiāng)下馬村一組。
上訴人郎雪龍因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酒泉市肅州區(qū)人民法院(2010)酒肅法巡初字第3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一款(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酒泉市肅州區(qū)人民法院(2010)酒肅法巡初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
二、發(fā)回酒泉市肅州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馮 江
審 判 員 呂萬平
審 判 員 宋 臻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趙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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